公共卫生

哈医大刺医案被告人不满18岁或轻判

作者: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 日期:2012-10-19
导读

         3月23日,年仅17岁的患者李梦南手持水果刀冲进哈医大一院行凶,造成28岁的实习医生王浩死亡及3名医护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详见《医师报》第255期)。”  代理王浩案件的另一律师李慧娟也指出,“被告人李梦南极端的行为不仅是对个体的伤害、对医疗行业的伤害,更是对医患关系的伤害,对社会的伤害和破坏。

  公诉方:应以故意杀人罪究责

  3月23日,年仅17岁的患者李梦南手持水果刀冲进哈医大一院行凶,造成28岁的实习医生王浩死亡及3名医护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详见《医师报》第255期)。时隔4个月,该案件终于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前,王浩的父亲通过微博表示,希望为孩子和其他受害医务人员讨回公道。

  法庭上,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被告伤医弑医的刑事责任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哈医大一院医生曾建议李梦南先治好肺结核再治强直性脊柱炎,被李梦南认为是推脱之词而心生不满,故意非法剥夺1人生命,并致3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精神状态及医院诊疗行为成焦点

  被告人行凶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哈医大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成为庭审焦点。被告人亲属及律师指出,李梦南由于长期服用药物,很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等问题。而哈尔滨市安康医院出具的“精神正常”鉴定报告推翻了此说法。对此,王浩父母的代理律师陈志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被告人犯罪时精神状态正常事实确凿,证明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精神异常”而抗辩减责。

  陈志华还表示,“被告人无证据证明医院诊疗有过错。即使被告人对诊疗有异议,也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被告人无权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被告人辩护律师:不满18岁或轻判

  量刑方面,被告人辩护律师表示,李梦南不满1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被告人唯一能申请减刑的理由,”陈志华律师指出,“由于其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从重处罚。但不论结果如何,这场伤医弑医官司没有赢家。”

  代理王浩案件的另一律师李慧娟也指出,“被告人李梦南极端的行为不仅是对个体的伤害、对医疗行业的伤害,更是对医患关系的伤害,对社会的伤害和破坏。”李慧娟还表示,“期待本案能得到公正的判决,不仅还受害人及其家属公道,更希望能引起人们对社会医患关系紧张现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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