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每百人中就有一个是癌症病人,全年死于恶性肿瘤的患者有3.6万人;为满足癌症晚期患者治疗、生活的关心和需求,上海市各级卫生部门和一些区县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临终关怀服务。
矛盾:
供需突出缺乏政策支持
虽然,许多人对临终关怀这一新兴医疗服务概念仍有误解,但是临终关怀服务的需求却客观存在。
为满足癌症晚期患者治疗、生活的关心和需求,上海市各级卫生部门和一些区县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临终关怀服务。以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他们开设临终关怀病房已有17年,去年一年,他们共收治癌症晚期患者147人。
然而,据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生命关怀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原临汾社区卫生中心主任、也是上海市临终关怀创始人之一的施永兴介绍, 2011年上海市卫生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在上海每100个人中就有一个癌症病人,每天因癌症死亡的人数为100人,全年死于恶性肿瘤的患者有3.6万人。这一数字相对于上海市目前仅60张临终关怀安宁床位的数量来说,显然缺口巨大。
临终关怀服务是一项公益事业,需要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加大投入保障。为此,闸北区从2006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性政策,比如给予每张安宁病床开办经费1万元,每收一名病人给予医疗机构2000元补贴等。
施永兴则指出,虽然安宁床位的病人无需大量的检查、用药,日常的医疗费用主要由镇痛药物和护工费用组成,但收治一名安宁病床的病人对于医院来说仍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医院要维持日常运营,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财政上给予更多的支持。“目前上海对于开展临终关怀工作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撑,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制定。”
法律:
救还是不救没有“规矩”可循
施永兴更关心的是如何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 “临终关怀”这一体现人类文明进步的新兴服务模式。
“对于癌症晚期病人,医院仅采取止痛、镇静的医疗措施,放弃积极的治疗。对于这一行为,法律应明确医院、医护人员不必担责。”施永兴表示,我国对此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时,病人家属对病人也有诸多的权利和义务,如继承权、赡养义务等。因此,病人家属如果决定放弃对病人的治疗,这一决定会对病人家属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在做出放弃治疗决定时,如何保障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权益,这一点也需法律尽早予以明确。”
他表示,放弃治疗或者坚持治疗,首先应以病人的意愿为重。只有在病人无法做出意思表示时,如永久性昏迷、植物人、脑死亡等情况下,病人家属才有权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
上海闸北区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罗维也表示,医院自开展临终关怀“安宁”床位以来,虽然没有因此和患者或家属产生过医疗纠纷,但是仅凭入院时签署的一份入院协议,保障力度仍显不足。 “我们在病人入院前会将安宁病床的定位、不积极治疗的模式对家属和病人阐明。在把必要的信息提前告知家属的情况下,矛盾一般就不会产生。但是随着临终关怀业务在城市大面积铺开后,这一问题将无法规避。”
建议:
健全法律保障引入社会力量
施永兴表示,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医疗保障必然以公益性和福利性为主。保障临终患者基本医疗需求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医疗保障服务公平性的体现。
因此,他建议提高临终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解决临终关怀医疗保障问题,并且建立专门的临终关怀专项资金,还可以积极探索发展各种类型的老年补充医疗保险。施永兴同时指出,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卫生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现有框架下,尽快制定完善与老年人及临终患者权益相关的条例和法规,尽早建立和健全适应我国临终关怀服务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著名社会学家、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邓伟志表示,作为一项体现社会文明进程、人文关怀的临终关怀事业,其后续的持续发展问题应着手考虑了。目前,仅仅依靠每个区一至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十几张床位,远远不能解决现今上海所有的 “临终关怀”服务问题。他表示,可以考虑多渠道、多方面地引入社会力量,扶持兴办此类公益性床位,部分缓解供需矛盾。
小资料
为减轻和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欧美国家早在20年前就可以由医师开 “不急救遗嘱”。
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0年颁布、 2002年修正了针对末期病人的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这里的末期病人是指罹患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上之证据,近期内无生命征象的病人。
相关法律规定,对末期病人不做心肺复苏急救合法。即使在患者或家属的自主意愿表达下,医师经过专业判断认为既救不活患者生命,又增加他的痛苦后,可以不做急救。(通讯员 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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