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信用建设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公共信息记录查询和应用报告及奖惩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 法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根据浙江省信用建设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公共信息记录查询和应用报告及奖惩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5年6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电话:87709207 ,电子信箱:57105441@qq.com。
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
2015年 6月16日
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通知,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有关精神,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本制度目的,是把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失信者以惩戒。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1、严重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未取得许可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非法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被依法取缔的;
3、严重违反卫生计生相关法律,个人被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单位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4、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5、非法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被行政拘留的;
6、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
7、提供婚育情况虚假承诺或证明骗取生育证而违法生育的。
8、在医学科研活动中违反诚信被依法查处的;
9、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务办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采集,采集内容包括: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失信信息原则上每季度采集一次,及时披露。
(二)信息审定。对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省本级由责任处室审核认定。文书参考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审批书。
(三)信息报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及时报送当地信用办,省本级由责任处室按职责收集认定报批后送委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报送省信用办。
(四)信息发布。黑名单信息通过浙江省卫生计委门户网站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浙江”网站等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信息终止。披露黑名单期限届满后,在披露媒介的公布栏删除,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
第六条 法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失信信息,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归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 月 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说明
一、失信黑名单项目名称
失信黑名单项目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信息分类名称,如“省卫计委:拒不履行生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失信黑名单”。
二、失信黑名单项目内容
失信黑名单项目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和“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两类,具体内容如下:
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和处罚结果(若无上述若干字段,可不填)。
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名称、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和处罚结果(若无上述若干字段,可不填)。
三、失信黑名单信息认定和更新
行政机关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定期认定失信黑名单,并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省统一的黑名单数据库,建议认定频度不低于1个季度。
四、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
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确定。
五、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和查询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令)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法人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为三年;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为五年;
六、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方式
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提供方式为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双方确定的政务网络通道。
七、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程度
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37号),在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内,相关信息作为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非受限共享类信息。
附件1:
1、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及报送说明
2、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审批书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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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浙江卫计委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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