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简介

作者:大连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石悦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5-05-29
导读

         新《条例》共六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原《条例》共63条,新《条例》共77条,增加了31条,删除了17条,修改了30条。增加的31条中,21条是关于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医患责任保险的,4条是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现场处置的,3条是关于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的,2条是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1条明确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途径。

关键字:  医疗纠纷 | 立法 

        根据国务院专题会议部署,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广泛征求了中央综治办、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1 起草背景

        在原《条例》实施取得成效的情况下,发现其存在很多问题:

        1.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化”;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

        4.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

        2 修订原则

        1.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

        2.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

        3.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

        3 修订内容

        1.增减内容:

        新《条例》共六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原《条例》共63条,新《条例》共77条,增加了31条,删除了17条,修改了30条。增加的31条中,21条是关于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医患责任保险的,4条是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现场处置的,3条是关于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的,2条是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1条明确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途径。

        2.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的问题。①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②删除了原《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③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

        3.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新《条例》继续沿用已经形成的鉴定体系,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分级作出专业判断。

        4.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成果纳入法制化轨道。①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②对医疗纠纷处理人民调解进行规范;③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④强化依法维权,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内实施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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