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卫计委公布行政许可审批清单

作者:孙 梦 来源:健康报 日期:2015-05-22
导读

         (记者孙 梦)5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入选审批清单。以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为例,目录明确,这一事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依据的是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2012年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5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入选审批清单。

  这15项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新食品原料审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台独资医院除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以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为例,目录明确,这一事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依据的是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2012年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三甲医院的复核评审结果必须报卫生部核准。在复核评审工作完成前,各地不得开展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三甲医院及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必须报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公示,否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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