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改委: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作者:发改委 来源:发改委网站 日期:2015-05-05
导读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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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答: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问:为什么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要同步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答: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问: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主要监管哪些价格违法行为?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问:价格主管部门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如何加大处罚力度?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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