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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

判决结果

作者: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吴洋 程东海 宋儒亮 吴晓东 赖嘉敏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2-08-21
导读

终审判决:判令A医院赔偿患方共计93379.5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原告(患方)负担9198元,由被告(A医院)负担1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被上诉人(患方)负担3921元,由上诉人(A医院)负担1081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8000元,由A医院负担。

关键字: 转院 | 上诉 | 患者权利 | 医生义务

  ●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患者以心前区疼痛10小时入院,入院后诊断为AMI(典型胸痛特点,心肌损伤及坏死标志物增高,心电图有缺血表现),首先应行冠脉造影(CAG),以明确冠脉病变情况,条件允许下开通罪犯血管,尤其在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情况下更应如此。然而,A医院对患者未能积极实施CAG及其后PCI治疗;尽管这样做对该患者有较大风险,但能明确诊断并可能赢得抢救成功的时机。

  患者入院达48小时之久,未能实施紧急血运重建,且病情不稳定、血流动力学差,家属曾提出转院治疗要求,但医方未能积极配合,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失去了救治机会。

  据此认为 A医院对AMI患者未及时采取积极检查与治疗措施,亦未转往上级医院救治,违反了AMI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医疗事故。鉴于患者原发疾病危重,对其死因构成也起重要作用,故医方在本医疗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结论 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医方对患者诊断正确,即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NSTEMI)、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心律失常,对患者诊疗过程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但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一直未能提供两份急诊心电图;未充分告知患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尤其是心脏介入或紧急冠脉搭桥方案,亦未主动告知本院不能行心脏介入,可考虑转院治疗;未按规范行急诊再灌注治疗。医方上述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据此认为 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须指出,本例是重症AMI,即使紧急血运重建,死亡风险仍非常高;药物治疗是本病基础治疗,医方已充分给予。医方上述违规过失行为对患者死亡起次要作用”

  结论 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原审法院

  患者与A医院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A医院应尽可能为患者提供医疗安全保障。A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即患者死亡与A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双方对本医案构成医疗事故均未提出异议。

一审判决A医院医疗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对患者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A医院共应赔偿患方286863.68元。驳回患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650元,由患方负担5497元,A医院负担5153元;本案鉴定费8000元,由A医院负担。

二审法院

  患者原发病因素以及医疗风险应为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一审判决认定医疗过失为主要原因并确定医方承担60%的责任不当,A医院对患方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本案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赔偿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终审判决判令A医院赔偿患方共计93379.5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原告(患方)负担9198元,由被告(A医院)负担1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被上诉人(患方)负担3921元,由上诉人(A医院)负担1081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8000元,由A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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