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生命到了期待能够“好死”的阶段,恐怕已无力自己完成这样的意愿了。这时,就需要亲人和医学的帮助。令人遗憾的是,在目前的医疗体系中被广泛应用的医疗手段,更倾向于将濒死的过程不断拉长,而忽视了这个过程给生命个体带来的伤害,导致许多生命饱受了更多死亡来临前的痛苦。
据媒体日前报道,孝子邓明建购买农药帮助母亲安乐死一案近期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宣判,当事人邓明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这样的宣判,体现了在法律层面对安乐死的某种理解。在相关的跟帖中,人们对法律在这方面的宽容也多持肯定的态度。
应该说在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愿意死亡。但凡有一些希望,“好死不如赖活着”是绝大多数人的第一选择。但死亡对于生命是永恒的话题,当“赖活”磨灭了人生的一切乐趣的时候,能够痛苦少一些的“好死”就会成为很多生命最后的诉求。
但是,一个生命到了期待能够“好死”的阶段,恐怕已无力自己完成这样的意愿了。这时,就需要亲人和医学的帮助。令人遗憾的是,在目前的医疗体系中被广泛应用的医疗手段,更倾向于将濒死的过程不断拉长,而忽视了这个过程给生命个体带来的伤害,导致许多生命饱受了更多死亡来临前的痛苦。
这显然有违医学的本质。医疗本身有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治好疾病,中间层次是控制疾病,最低层次是减轻痛苦。如果,能治好或者是控制住疾病,那么,在治疗过程中带给病人一些痛苦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对于根本不可能治好,也无力控制的疾病,医疗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减少病人的痛苦。
因此,对于那些饱受疾病痛苦,治疗的前景就是延长病人痛苦时间的病人,想方设法减轻他们的痛苦是最基本的人道,应该也必须是医疗唯一有价值的地方。对此,安乐死是非常理智的一个选择。
虽然目前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并不多,但从荷兰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以来,接受安乐死的范围还是在不断扩大。这些年来,日本、瑞士、英国以及美国的一些州都相继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接受安乐死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对于我国而言,实施安乐死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因为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对于很多病人而言根本没有得到救治的财力。可是,面对一个患病的人,但凡还有一口气,家属就必须承担救治的责任,而这样的结果则是,更多的家庭被逼入到“人财两空”的境地。治疗而无能力,死亡又不能“安乐”,这无疑是人生最大的悲哀。
事实上,我国近些年对安乐死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自1986年,在陕西汉中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以来,关于安乐死的案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其中最让人们惋惜和痛苦的,莫过于2011年广东东莞的一位母亲,含泪溺亡了自己13岁的双胞胎脑瘫儿子被判入狱5年。
拒绝安乐死的理由很明确,因为生命对于一个人只有一次。安乐死的存在可能会让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属,轻易为患者选择迈入死亡的途径。这样的担心虽然有道理,但只要在医学判断上,对安乐死设定严格的门槛,类似的情况会降低到最少。尤为重要的问题在于,死亡是生命的必然归宿,因此,善待死亡,让死亡来得安详,来得有尊严,其实是对生命最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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