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各地媒体都刊发了在全国引起热议的北京东城区“廖某假章救妻”案的报道。各地媒体都给予了该案极大关注,网媒的信息,也同样一致地表达同情与唏嘘。面对一例所谓的“诈骗犯罪”案件,社会被引发的却是高度统一的意见,几乎是一面倒地呼吁原宥当事人。这样的案情,真是值得我们反思、深思。
7月13日各地媒体都刊发了在全国引起热议的北京东城区“廖某假章救妻”案的报道。各地媒体都给予了该案极大关注,网媒的信息,也同样一致地表达同情与唏嘘。面对一例所谓的“诈骗犯罪”案件,社会被引发的却是高度统一的意见,几乎是一面倒地呼吁原宥当事人。这样的案情,真是值得我们反思、深思。
首先,我们要反思,当事人究竟被何所迫。
各媒体报道时,都用了“被迫无奈”一词。在深化推进医改的背景下,我国的医疗保障机制已经可以覆盖到几乎所有国民,照理,廖某这样的窘境,理当早就被消除的。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患者杜某也并非没有机会获得保障机制的照护,“回河北老家”还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的,只是“身体经不起来回折腾”而可望不可即啦。据《西安晚报》7月13日张贵峰的《“私刻公章救妻”拷问民生医保之痛》介绍,类似廖某妻子这样在户籍夹缝中被城市医保遗漏的外来人员、农民工“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他们可以在原籍参加新农合医保,但“囿于地域分割、不能互认、统筹层次低下、报销水平不高”等体制障碍而“不可能起到多少事实上的救济作用”。这就再一次提醒我们,目前医保险种林立、多头管理、制度摩擦、效率低下的现状,就是“迫”出这个案件的“凶手”。要使得党和政府的温暖高效切实地落实到需救济人员的身上,就必须抓紧诸险合一、建立统一全民医保体系工作,笔者多年来致力于此问题的促进,早在2010年7月19日的《现代快报》B37版,就发文阐明“必须颠覆性地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合并山头、诸险合一。在2011年3月11日的《健康报》的《两会,我有话要说》专栏里呼吁“促成医保体系由繁杂、低效向统一、高效转变,最终形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据报道,南京市今年年底前将成立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各类保险基金的征缴结算管理服务。明年6月前南京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并轨,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使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在实质性医改举措上,这是开全国风气之先的创举与壮举。
二问:廖某只能在“三年到十年之间”量刑么?
案件一出,很多法律工作者分析案情,都“不乐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廖某涉案金额十七万多“数额巨大”,都说只能在“三到十年”之间量刑。
实际上,《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鉴于廖某案件的情况太过特殊,且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确有启动此法条并成功的案例,因此,该案不能放弃“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努力。
三问,廖某的行为,真的是犯罪行为么?
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疑问。罪,首先是宗教上的概念,是指一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这种行为的状态。通常这种行为准则由一个神(如亚伯拉罕诸教中的天主;上帝、神;真主)来裁定。而法律上的罪,是做出违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它不完全等同于道德、宗教、习俗的罪恶。我们知道,一个行为的罪与非罪,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亘古不变的,而是一个时代、一个群体道德伦理规范的法律化,和秩序维护的规则化的结果。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导致道德伦理规范的递变,必然,要在“罪”的判定上有所衍变。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罪性”,存在的基础就是道德伦理规范的评价体系,离开了社会群体的共识,也就无所谓罪与非罪。具体到本案,且不说网民的同情,就是各地传统媒体的报道与时评,所用措辞《假公章救妻背后的真问题》、《假公章救妻背后的真情》、《假公章受审,真公章不可冷眼旁观》、《私刻公章救妻,拷问医保民生之痛》等等,也都是把责问与反思聚焦在当事人“假章”行为之外的医保救助机制上。对廖某的行为,众口一词公认为“被迫无奈之举”。加之,较之于去偷、去抢,“私刻收费章”以“偷医救妻”的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对较小的。亦即,该案行为人的行为,判定为“罪”的社会根基已经不复存在。另外,刑罚的根本目的可以归纳说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也就是行为导引作用。而本案廖某的行为,既公认属“被迫无奈之举”,那么,对其“放纵”不认为“罪”,也就不会产生“误导”。相反,若定其为“罪”课以刑罚,那将导引的是什么呢?难道只能被动地忍耐“医保机制碎片化”之弊,消极地放弃治疗而葬送一条生命?
综上,本人建议:
1、立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情况后宣布当事人无罪。
案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情况后,上报全国人大,宣布当事人无罪。
2、当事人对民事侵权损害予以赔偿。
作为提供血液透析服务的当事医院,确实产生了十七万多元的损失,应由廖某予以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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