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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作者:宋儒亮 王绍强 姚麟 程东海 黄伟青 陈伟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2-07-05
导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由被告担当。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由被告担当。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患方不服而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A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患方支付95000元,并且负担医疗事故鉴定费。

  原告(患方)

  因不认可医方治疗,患方(原告)以A医院为被告,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患方核心诉请如下:① 被告(A医院)应为患者施行传统开胸动脉置换手术,但A医院却错误诱导患者家属同意施行全麻下主动脉夹层腔内封堵术,在患者胸主动脉放置支架;② 因A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未采取正确有效治疗措施、延误救治时机,导致患者再次行手术治疗,并增加了第二次手术的风险和难度。为此,患方请求法院判令A医院支付全部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及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伤残鉴定费、受理费。

  被告(A医院)

  A医院辩称,本案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过失行为,患者现有病情属原发病发展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请,案件的受理费、鉴定费也应由患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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