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6月7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规定,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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