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登录,我要注册

卫生管理

国务院:县级卫生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期:2012-06-18
导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

关键字: 县级医院 | 医改 |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

  《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

  《意见》指出,明确县级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县级医院的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其他按规定负责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意见》要求,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

  《意见》还要求,完善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各地要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相关阅读:卫生部发布《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新闻链接:国办:县级卫生部门负责人不兼任县级医院领导

分享:

评论

我要跟帖
发表
回复 小鸭梨
发表
//站内统计//百度统计//谷歌统计//站长统计
*我要反馈: 姓 名: 邮 箱: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