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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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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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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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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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产假(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育的女性实际休的产假高于14周。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4岁以后生育的女性享有1个月的晚育假期,即90天产假后,可以再休1个月) |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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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与生育保险相衔接 |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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