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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试点方案

作者:杜卉 编译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2-03-15
导读

         中国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60年代,救助了数以千计的终末期器官疾病患者。然而,直到2007年,中国还没有可以监察器官移植系统的法律框架。

关键字:  器官移植 

  中国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60年代,救助了数以千计的终末期器官疾病患者。然而,直到2007年,中国还没有可以监察器官移植系统的法律框架。

  曾经,中国是唯一一个系统利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的国家,而使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亦未被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所禁止,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将有望废除死刑。此外,由于活体器官移植具有影响捐献者健康的潜在危险,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严格规定活体器官捐献仅限于在亲属间进行。因此,不建立一个自愿捐献体系,严重的捐献器官短缺将无法避免。

  尽管全球有90多个国家使用脑死亡作为宣布死亡的标准,但我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器官移植都采用的是心脏死亡标准,且中国的普通大众,甚至是一些医疗工作者对脑死亡的概念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当整个社会对脑死亡的概念更容易接受时,国家卫生部将推动脑死亡的标准,但目前仍推荐心脏死亡是判断死亡的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患者的近亲属或法定代表可以咨询患者的医生可以选用哪种标准判定死亡。但无论使用哪种标准,建立标准的死亡定义还是必须的。

  中国的传统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要保持死者的完整性,这阻碍了中国器官捐献的发展。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述观念也在发生着改变。在对武汉和广州两个城市的606名大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愿意进行器官捐献者占34%,反对捐献者占17.3%~23.0%,还有41.7%~48.5%尚不能确定。2006年,中国有890万人死亡,其中死于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卒中或创伤(其中死于车祸者超过6万)者分别占17.1%、17.7%和6.1%。因此,中国有大量适合进行器官捐献的潜在人群。

  我们提出的心脏死亡后的器官捐献试点方案将为那些愿意死后捐献器官者进行登记。要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公民逝后器官捐献系统,必须将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器官移植指南的中国法律框架落到实处。这样的框架必须包含一个第三方非营利组织去贯彻执行法律所赋予的捐献政策,而红十字会将符合这样一个角色。

  在国家器官捐献和移植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卫生部和红十字会的协作下,我们将建立中国器官移植反应系统。这个组织将包括4个组成部分:受者管理、等候名单管理、捐献者管理、器官分配和配型,并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部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

  中国器官移植反应系统将移植过程对公众透明化,这将使之更可信。我们相信,该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试点方案将使中国拥有一个具有可持续性且符合伦理的器官移植系统。

  [注:本文摘译自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等发表于《柳叶刀》(Lancet 2012,379:862)上题为《中国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试点方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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