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

国外医患纠纷处理经验

作者:力实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1-11-03
导读

         第一阶段 20 世纪20年代, 司法规定了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承担,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类似。

关键字:  医患关系 

  美国(医疗侵权诉讼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 世纪20年代, 司法规定了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承担,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类似。

  第二阶段 20 世纪60 年代, 患者自我保护意识觉醒, 要求增加赔偿数额, 赔偿金额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因素而定。

  第三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 保险业的蓬勃发展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 试图减少侵权诉讼, 转嫁医师执业风险, 并且规定赔偿额封顶。由于大量的医疗侵权诉讼, 美国尝试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 模式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美国ADR 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调停会议、小型审判、仲裁等方式。其中协商主要是医患双方自愿进行, 而后几种模式主要靠第三方介入, 并且小型审判、仲裁具有强制执行力, 受到司法的直接保护。

  日本

  日本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二是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处理, 三是法院调解和诉讼。日本的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的联合处理模式中尽可能保证公正性和透明性。其参与的专家中有在高校从事医学理论研究的学者, 也有独立的法律专家, 其占据的比例为40%, 这些人员的结构配置较好地保障了独立性与公正性。

  德国

  1975-1978 年, 德国医师协会创设处理医疗纠纷的诉讼外处理程序,调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 德国医疗纠纷诉讼外处理机构包括4 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主要是处理医师的赔偿责任,而鉴定委员会仅对医师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调停所所长由医师或法律人士担任, 而鉴定委员会委员长均由法律人士担任。

  力实摘自“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研究项目: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研究”

  链接:一个替医生减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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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美国特约撰稿人波林在《纽约时报》撰文,他的几位医生朋友总是抱怨,当医生压力很大,有时甚至后悔选择上了这条“贼船”。然而,美国施瓦茨医疗关怀中心,在过去的15年里一直在为改变这种现状努力。该组织总部位于麻省总医院,每月或每两个月开展1次“替医师减压项目”。会议讨论一些具有挑战性的案例以及应对方法。

  最近研究表明,参加施瓦茨会议的医生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压力感显著下降。更有意义的是,其对工作充满动力,可以更好地用各种方法与患者沟通和讨论敏感问题。目前,美国斯坦福大学医院等31所医院已加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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