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30日,由国际全身性感染论坛组委会(ISF)与中国医师协会重症医学医师分会、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危重病医学专业委员会(CSCCM)、北京医学会危重症医学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1国际全身感染论坛、中国危重病医学大会暨北京医学会重症医学年会”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
2011年10月27-30日,由国际全身性感染论坛组委会(ISF)与中国医师协会重症医学医师分会、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危重病医学专业委员会(CSCCM)、北京医学会危重症医学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1国际全身感染论坛、中国危重病医学大会暨北京医学会重症医学年会”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
值得指出的是,本届会议不仅展现了该领域的最新进展和临床诊治规范等学术进展,而且特设了临床医师关注的“如何面对医疗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专家讨论专场。讨论主题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治病救人的责任、是否鼓励医务人员与患者共存亡,以及火灾时,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撤离人员、谁负责判断、如何实施病员的撤离等。专家们对此展开激烈讨论。本报记者现撷取诸家之见展现于此,以期待类似医疗突发事件的处置更具理性、人性,相应的法律环境更加健全。
事件回顾
2011年8月24日22时许, 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 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6名医护工作者生还。
由于手术室所在位置系外科病房大楼裙房, 大量住院病人纷纷撤离, 期间幸未造成其他人员受伤。
由此想到,若同样或类似的事件发生在重症监护病房(ICU),ICU医护人员应如何处置。
CSCCM网上调查
报告者 :北京协和医院 杜斌
参与调查者
参与调查人员共305人,89%为ICU工作者,其中男性占2/3,女性占1/3,年龄分布以30~40岁为主。
调查结果
结论
•83.3% (n = 254)认为医务人员应当甄别病情较轻的患者, 但76.7% (n = 234)认为无法准确判断预后。
•84.9% (n = 259)认为转运重症患者会影响轻症患者的撤离, 84.0% (n = 256)认为转运使用的氧气可能危及其他人员安全, 但仍有45.9%~ 62.6%认为应当转运所有患者。
专家讨论
主持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院长席修明 解放军总参总医院急救部主任马朋林
参与讨论专家:北京人民医院ICU 安友仲教授、上海长征医院急救科陈德昌教授、北京协和医院MICU杜斌教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重症医学科康焰教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邓利强律师和北京海淀法院温勇法官
讨论问题:
1.医生自身安全受威胁的情况下是否仍有继续救治患者的责任,医务人员是否应与患者共存亡?
2.谁负责在险情发生时判断该转运哪些患者?
3.如何在险情发生时转运患者(水平转运和垂直转运),患者应被转往何处?
医师观点:
“从职业道德上讲,医师有照顾患者的责任和义务,但不重视客观情况的蛮干并不可取,转运实施方案有待探讨。”
陈德昌教授:医师和患者的生存权是相同的,因此从法律角度上讲医师可以为了自身的安全离开;但是从职业规范讲,医师有照顾患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医师擅离职守将受到医院处分。在判断救人可行性后采用合适方案,或者救出患者一起离开,或者自己离开。我认为,应当从法律层面对医师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应采用何种措施进行规范。
安友仲教授:“医跑跑”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现在舆论导向是威力巨大、不负责任、扭曲的,而不是客观公正的。
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关于抢救患者的可行性已经被舆论扭曲,不考虑客观情况的蛮干是缺乏科学性的。该事件值得反思之处在于,一是如何教育医师采取措施,二是医院在建设上应考虑ICU患者在自然灾害中转运问题。
康焰教授:从医师角度考虑,(谁应留下)应根据当事者职位而定。职位越高者(如ICU主任、护士长)越应当留下来,因为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并且,制定消防预案且不断演练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方法。转运原则是优先转运最容易转运的患者,尽可能地争取转运更多的患者。对于水平转运(同层转运)和垂直转运,我赞成前者,原因在于ICU患者所需辅助仪器较多,水平转运可保证同时转运患者及维持生命的仪器设备,转运离开危险区域后关闭防火门,可以达到紧急避险目的。
杜斌教授:我认为,在转运ICU患者时,应以水平转运为主,因其相对简单易行。然而,如果水平转运不能达到紧急避险目的时,则应考虑垂直转运,此时可考虑采取窗外悬挂式转运等方式。
法律专家观点:
“当医务人员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可以依据“紧急避险”原则选择损害较小的方式处理,强迫医师与患者共存亡是不理智的。但如果避险过当,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邓利强律师:当医务人员自身受到疾病威胁时,依据《传染病法》、《医师法》,医务人员有义务为患者提供恰当的医疗服务。当医务人员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可以依据“紧急避险”原则优先选择损害较小的方式处理,没有法律条款要求医师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可以避险,强迫医师与患者共存亡是不理智的。但《急救法》刚刚立项,目前没有可能从法律上界定自然灾害发生时医师的责任。
在转运时,应当转运更有生存机会的患者。如果召集家属参与转运患者而家属受伤或死亡,医师要承担法律责任。
温勇法官: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当事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受到侵犯时,应当立即救助。
同样,《传染病法》第39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②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接受隔离治疗; ③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预防措施。
《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应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然而,医师不是消防员,火灾也不是疫情,故医师在火灾发生时避险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自身紧急避险造成患者伤亡的,要进一步判断避险是否过当,如果避险过大,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避险得当则可免受刑事处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为人的结果、过程,以及二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都须反复考衡,其中无过错赔偿是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考虑到公平原则,对利益受损方进行赔偿。
席明修教授在总结时说,灾难面前如何选择——职业道德要求领导者必须要对所有人负责,这是个人的追求,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个人修养,特殊情况下组织预案的实施;医生主要考虑的应当是如何救治病人,而不是法律要求我如何做。目前备受舆论指责的道德沦丧并不是医生这个职业的独特现象,而是许多职业不被信任的源头。以后的研讨会应当更多地关注伦理、法律教育,而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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