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
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具备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人员队伍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方可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保监会将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办法》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并能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等。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大病保险保险期为1年,保险公司应对大病保险实行专项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同时,保险公司总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1年内其省级分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或者省级分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1年内其分支机构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该公司3年内不可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期间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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