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从黄石市卫生局了解到,有村医资格证的医师,只有考取助理医师资格证以后才能入职卫生院,由地方卫生局管理。由于潘某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本案中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法律责任,应由镇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千头万绪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你我和社会安全而设。可总还是有人,或漠然视之、我行我素,或投机取巧、心存侥幸。本案以生命的代价警示我们,符合资质的规范行医多么重要,规范操作下的医疗安全性命攸关。
■案例回放:
媒体报道, 2012年12月25日,湖北阳新县白沙镇赤马村6岁女童何希希,因患中耳炎在该镇卫生院注射抗生素导致死亡。据何希希的母亲马丽芳介绍,25日上午10时许,她带着耳部红肿的6岁女儿何希希到白沙镇卫生院诊治,接诊医生潘会汉确诊为中耳炎,给其开了抗生素,并要他在该院当护士的女儿潘海凤给何希希做皮试。注射抗生素的规范程序是做完皮试观察15分钟以上,确认患者无过敏反应后才能打针,但潘海凤只观察了8分钟左右,就给何希希静脉滴注抗生素。输液约两三分钟,何希希突发呕吐、抽搐,经抢救无效,当天在白沙镇卫生院死亡。该院知情员工向死者家属透露,潘海凤并非护理专业出身,也无护士资格证。死者家属认为,潘海凤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要求查看潘海凤的护士资格证,但院方未给予答复。12月26日媒体采访时,该院马院长向媒体称潘海凤持有护士资格证。12月27日,媒体通过黄石市卫生局查询,从白沙镇卫生院拥有护士资格证的人员名单中,没找到潘海凤的名字。当天,记者再次联系白沙镇卫生院负责人,对方说,潘海凤并非本院员工,但具有村医资格证,可以行使打针等简单护理。媒体从黄石市卫生局了解到,有村医资格证的医师,只有考取助理医师资格证以后才能入职卫生院,由地方卫生局管理。
■教训一:
违反诊疗操作规范
皮试观察时间不足
暂且不论当事人潘海凤是医生还是护士,仅从其给病人何希希做皮试、注射抗生素的整个过程来看,主要违反的诊疗规范是皮试观察时间不足。根据诊疗操作规范,注射抗生素药物的皮试应在皮丘注射后观察20分钟。20分钟后如局部出现中心晕团、周围红斑,直径大于1厘米,或局部红晕或伴有小水泡者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前臂用氯化钠注射液做对照试验。然而,本案中的潘某没有严格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皮试后仅观察了8分钟左右就给患者静脉滴注,结果患者输液约两三分钟后发生药物过敏死亡。由于报道并未详细说明案情,关于药物皮试还有以下规范,如药物皮试前应询问过敏史;不能用青霉素皮试剂做皮试;药物皮试发生过敏反应而未能及时抢救等。
■教训二:
超范围执业
医生要受行政处罚
报道显示,潘海凤是具有村医资格证的医师。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潘海凤属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只能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诊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然而,本案中,潘却在乡镇卫生院从事护士的注射工作,其行为超越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即属法定情形之一。
那么,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应追究刑事责任呢?根据200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法定五种情形,不属其间。对于类似违反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司法实践中目前一般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教训三:
聘用无资质人员
乡镇卫生院担责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0条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第45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可见,镇卫生院应聘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如从事诊疗活动,应至少聘用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而本案中的潘某仅具有村医资格,并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本案中其从事的是护士工作。根据我国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护士条例》第21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否则,第28条规定,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显然,镇卫生院聘用潘某的行为涉嫌违法。
由于潘某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本案中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法律责任,应由镇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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