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

面对“非典”,如何履行报告和控制义务

作者:陈志华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03-05-15
导读

         4月20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内地非典型肺炎的最新疫情和防治情况。鉴于传染病治疗的特殊性及各级医院医疗条件的差异,我国法律并非规定所有医院均承担有治疗传染病人的义务。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陈志华

  4月20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内地非典型肺炎的最新疫情和防治情况。在会上,有记者提出,有些生活困难的“非典”病人在进医院的时候被拒收是否属实?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对此坦然予以承认,并提出了三项措施,其中第三项措施是要求各级医院院长对发现的非典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也包括不得以经济原因拒收。这是国家对全国医院提出的统一的纪律,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面对包括非典型肺炎在内的所有传染病人,各级医院及医务人员负有及时报告、控制的义务。

  报告义务

  我国实行法定传染病分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梅毒、炭疽、肺结核等,丙类传染病包括血吸虫病、流行性感冒、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卫生部于近日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没有公布“非典”的法定分类。从卫生部的法定权限来看,“非典”应列入乙类传染病,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各项措施来看,“非典”实际上有可能已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介于甲、乙类之间的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于各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例如,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根据卫生部近日发布的规定,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

  控制义务

  我国实行传染病控制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院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例如,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于“非典”病人,日前卫生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鉴于传染病治疗的特殊性及各级医院医疗条件的差异,我国法律并非规定所有医院均承担有治疗传染病人的义务。但是,为了防止传染性较强传染病的扩散,如目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级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均负有将有关病人(包括疑似病人)及时加以隔离和控制的义务。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高强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如果接待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确实有困难,则应该先把该病人暂时找一个场所隔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绝不允许把病人拒之门外造成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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