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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重磅!国家医保局发文,互联网医疗再迎政策利好

作者:佚名 来源:数字医疗 日期:2020-11-02
导读

《意见》出台后,作为医院方代表,中日友好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远程医疗管理与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卢清君给予积极评价。

关键字: 互联网医疗

“互联网+”医疗又迎政策利好!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动下,“互联网+”医疗服务蓬勃发展。卫生行政部门也积极推动,给予政策支持。

11月2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此次《意见》的发布,是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一次全面、系统的要求和规定。现摘录相关要点如下。

一、根据地方医保政策和医疗机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

参保人在定点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的诊查费和药费,可按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特别说明“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

很多医院苦恼的医联体机构、远程医疗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分配,在《意见》中也有提及:各地要加快受理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

对于复诊服务的收费,《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收费和支付”,而发生的药品费用,也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

三、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

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

四、明确医保结算对象

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五、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人证相符审核、复诊条件审核、电子处方认证、处方流转平台等信息模块建设,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推广和应用。

文件还要求,今年年底起,各地要制定本地的支付管理办法。

此外,《意见》还规定,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的计算因素应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完善定点推出机制等。

《意见》出台后,作为医院方代表,中日友好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远程医疗管理与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卢清君给予积极评价。他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于处方流转、异地就医都是好事,“疫情期间只报诊察费,不报药费。现在异地线上诊疗也能报销了,对患者是一个很大便利。”此外,异地线上诊疗,对于公立医院同样是一个福音。由于可以开具长处方,减少复诊频次,医保费用的支出也会相应节约,并减轻医院的各种运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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