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近日,山东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措施。
为适应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近日,山东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措施。
通知要求,对所有发现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实行属地管理,严格实行“定点集中、单间隔离”。密切接触者进驻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时,应实行一人一车转运,并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车辆消毒等措施。密切接触者应扩大至与病例(包括确诊、疑似、轻症病例)发病前3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前3天内有密切接触的所有人员。观察期间,要严格执行医学观察措施,采集暴露后5天以上的标本送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对发现的有发热等症状者、检测阳性者应及时转送医院隔离治疗。其他阴性者继续隔离观察,直至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满14天方可解除。
通知要求,湖北来鲁人员隔离期间必须严格进行健康管理,隔离满14天且体温检测正常、无其他可疑症状的,由社区防控小组确定解除隔离。有发热、咳嗽等密切接触史的要进行实验室检测。
为加快实验室检测排查进度,通知明确,疑似病例数在10例以上的市要确定3家以上的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其他市确定不少于2家检测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逐步开展密切接触者检测。
通知要求,各地落实聚集性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措施,病例发病前居住地、发病后活动地点、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都要迅速开展疫情可能波及场所的卫生学处理,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