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各地相关部门积极作为,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做出贡献。
科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预防、控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管控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特别是对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疫情报告、通报、公告,疫情控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信息的发布非常重要。我们知道,人们了解信息后善意提醒亲友是人之常情,但这种善意传达的可能是错误的信息,错误的信息以讹传讹会造成混乱,信息混乱会造成恐慌、错误决策进而对传染病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造成十分负面的影响。
另外,也可能有人恶性编造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这种行为虽是《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但仍不排除有人出于报复社会等目的,逆法为之;恶作剧者没有想到无心为之的玩笑同样会造成公众认知疫情的混乱。凡此种种不利于传染病的控制、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为此,对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传染病防治法》做了专章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
在这里明确一下《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应急预案的关系。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该法公布实施后,为传染病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2013年本法经过两次修订。
突如其来的SARS为传染病的防治敲响了警钟。此时,社会注意到及时处理传染病暴发、流行非常重要,层层请示不利于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各地方政府应及时处理和应对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03年5月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急而生。
2006年1月10号原卫生部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国家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视和负责,不能据此理解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需作为。
2006年3月3日,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布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回到信息发布,《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发生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毋庸置疑,传染病的传播有很强的时效特点,尽早尽快控制传染病,特别是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对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十分有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严重影响人民健康。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义重大。为了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及时处置、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很有必要。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上述授权是合法的、明确的、没有歧义的。
根据上述授权,2006年3月3日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发生任何类别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准确、依法公布信息,否则就有可能错失传染病控制的最佳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更需要的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地将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未收回该授权。对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充分理解并及时履行职责。
具体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该疾病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之前,该疾病的特点完全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信息。我们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理解本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积极作为,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做出贡献。
传染病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一工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团结协作,是战胜疫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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