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

安徽:出台互联网医院政策,第三方机构可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作者:姬华奎 来源:姬华奎 日期:2020-01-07
导读

         互联网医院建设,不只是医院的事,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可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关键字:  互联网医院 

        近日安徽省出台关于印发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政参考姬华奎解读,建议安徽省各医疗机构、互联网平台以及有志于从事互联网医院投融资机构,需关注的十个要点。其中: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可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实体医疗机构且设立专科分院的,可以申请加挂专科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 2 套等。

一、第三方机构申请设臵互联网医院的可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臵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臵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此条意义重大,与医院合作成立的互联网医院的互联网平台或医疗器械等机构,可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从某种意义上,互联网公司、医疗器械等第三方与医院合作建设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地位等同与实体医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同互联网医院为医疗机构,第三方是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者也是医疗机构的拥有者。

二、 需要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

        第六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三、不可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互联网医院登记的医疗机构类别应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 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类别相一致。

四、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正式注册

        第十二条

        对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需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正式注册后,方可对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五、专科互联网医院出台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且设立专科分院的,可以申请加挂专科互联网医院的名称。

六、患者知情同意书,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向患者说明互联网医院和医师相关信息,充分告知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相关规则、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七、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如果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疑难杂症会诊,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互联网医院需要拥有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配套功能。

        第二十三条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本办法所称“复诊”是指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后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院医师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手段获取并掌握患者如实提供的病历资料,针对相同诊断提供的诊疗服务。

八、在线开具处方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药品。

        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充分掌握患者病历资料, 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

        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 1 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九、鼓励知名专家通过互联网医院成立线上工作室。

        第三十条 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鼓励建设区域远程诊断平台,实现区域诊疗同质化。鼓励知名专家通过互联网医院成立线上工作室。

十、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 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 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补充: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 2 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互联网医院展现在我们的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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