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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新规!院内出现这种状况将被罚款,医护人员需注意!

作者:贾晓宏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19-10-27
导读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键字: 罚款 | | 危急重症 | | 绩效 | | 救治 | |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表示,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有一辆急救周转备用平车,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将被罚款……

12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用《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顺利开展。

就近、救急、专业、兼顾家属意愿

按照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严格落实就近、救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对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就诊观念。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并初步分级,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其中胸痛、卒中、创伤、孕产妇、新生儿等五类患者依托相关流程,通过院前急救调度信息平台,或通过急诊专用绿色通道APP、即时沟通工具等方式与院内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双方进行规范交接并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

救治、后补交费用

接诊的医疗机构要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

院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急救周转备用平车1辆,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

医疗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到备用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

北京市将依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质控数据,将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依据院前院内交接危重症急救患者过程院前救护车滞留时间超过10分钟的次数、因各种原因不能接诊危重症急救患者的次数进行累计扣分,定期通报。

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北京市或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罚款、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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