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辽宁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0月8日,辽宁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需要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医师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需做出具体要求,医师应承诺确保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关于印发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卫发〔2019〕56号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全面部署,确定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为全面做好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要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2019-2020年,在沈阳市各区、县(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
二、工作措施
(一)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取消诊所设置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合格当日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进行统一备案。跨市级行政区域经营的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二)执行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水平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诊所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诊所备案信息表》;2.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4.诊所管理规章制度;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6.消防应急预案;7. 诊所、外科诊所等需设立流程合理的消毒室,或与二级以上设有规范消毒供应室的医院签订消毒外包协议,确保不发生医院感染事件;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9.中医诊所备案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
(三)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与诊所备案手续并联办理,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
(四)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做出具体承诺和要求,确保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其主要执业地点仍可为原医疗机构,诊所作为多地点备案即可。
(五)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六)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各区、县(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2020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至少确定1-2家诊所,将其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诊所签约服务能力,强化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七)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医联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制度。2020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纳入辖区医联体范围的诊所应不少于1-2家,并在诊所和合作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要结合实际,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有关服务协议可作为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
(八)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各区、县(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九)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原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要求,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要求,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
(十)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报送和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诊所进行现场再次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要加强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并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现实时监管。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鼓励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十一)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
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沈阳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和措施,加强对诊所的监管。沈阳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要按照规定根据本地诊所发展实际情况出台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相应配套政策,支持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出台诊所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出台相应配套政策。2019年9月底前,沈阳市启动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工作。
(二)做好总结评估。沈阳市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完善促进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