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部分廉价药、常用药采购不到的问题如何解决?国家卫健委发文,这些药品可替代短缺药。
基层部分廉价药、常用药采购不到的问题如何解决?国家卫健委发文,这些药品可替代短缺药。
7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技术指南》,制订院内短缺药品管理规范,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替代药品,保障临床药品供应。具体如何管理短缺药,如何合理选择替代药?下面随小社一起来看看。
必需急(抢)救药品库存不少于3个月用量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临床必需急(抢)救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采购补充,原则上库存不少于3个月的用量。
据悉,一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常会因这些药品采购不到短缺,造成“无药可开”的局面,引起当地基层患者的不满。除通过及时补充,规定库存量外的办法外,另一方面《通知》明确,可以合理选择短缺药的替代药品,并发布《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哪些短缺药品可以替代?
短缺药大部分是廉价药品或急(抢)救药品,药品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药品大幅度涨价,造成了基层患者的经济负担。可以说,短缺药品的替代药品,可缓解基层医生“无药可开”和患者“用不起药”的两方面难题。
《指南》指出,短缺药品分为临床必需不可替代、临床必需且可替代 (或不可完全替代)两个类别。
首先,临床必需药品应具有以下属性之一:
①用于诊疗危及生命或严重损害生存质量的疾病;
②可挽救生命、治愈疾 病或显著延缓疾病进展,包括用于上述疾病的诊断;
③使用中断对临床诊疗工作和患者健康结局影响显著。
其次,可替代药品应当具有以下属性之一:
①有与该药品通 用名相同、但生产企业不同的其他药品;
②有与该药品化学 成分相同的其他药品;
③有与该药品药理学作用分类相同的 其他药品;
④有与该药品临床诊疗效果相似的其他药品。
若短缺药品与具有上述属性的药品相比,因剂型、规格或给药途径等原因在临床应用、诊疗效果或特殊人群治疗应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应当视为不可完全替代的药品。
凡不具有上述属性的药品均为不可替代的药品。
注意,使用替代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
《指南》规定,应遵循用前评价、用中监测、充分知情、用后评价的使用原则。
一方面,应当关注患者使用替代药品期间的疗效和安全性,并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要求上报不良反应信息。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得知,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视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① 导致死亡;
② 危及生命;
③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④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⑤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⑥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当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另一方面,当患者同意使用替代药品或短缺药品恢复使用时,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必要时要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告知和知情同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原因和依据,更换方案、风险和获益、需监测的指标等。
可见,国家在原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也给了基础医疗机构喘息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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