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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张茅:关注民生,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3-01-29
导读

2009年3月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改革。

  2009年3月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改革。三年多来的医改起步稳健、进展顺利,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近70%的居民对医改总体情况表示满意,84%的居民认为医疗卫生服务比医改前有明显改善,国际社会也给予了积极评价。

  总体看,新一轮医改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老龄化进程加速,慢性病负担带来严峻挑战,卫生需求矛盾仍将十分突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更多涉及体制机制问题,涉及诸多利益调整问题,任务仍将十分艰巨。下一步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着力破解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在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控制医药费用、创新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环境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在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上取得新进展,努力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一、关注民生,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是建立在一般性普惠报销水平上的保障制度难以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因重特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依然突出。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患者救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升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民基本医保重点要从扩大范围向提升质量转变。一是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十二五”期末达到98%左右。二是提高保障水平。探索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提高报销比例,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三是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加快推进异地即时结算,推进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经办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四是提高统筹层次。积极稳妥地将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具备条件的省份也可提高到省级统筹。五是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统筹管理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的优势。推动建立医保、医疗和医药“三医联动”的新机制,形成对医疗行为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新治理机制。

  (二)积极稳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推动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自2010年以来,卫生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启动了提高儿童两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2011年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农村儿童两病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等6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2012年,又将肺癌、食道癌等1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救治上述20种重大疾病患者88万多人次。近日,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国务院6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保障内容和承办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卫生部门职责出发,下一步工作重点要从两方面加快推进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一是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2013年基本推开20种重大疾病保障,新农合基金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在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在新农合补偿70%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力争避免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二是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基本完成县级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优先支持其配备救治设备。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的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增强重大疾病救治能力。实行重大疾病分级医疗制度,引导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间建立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形成分级诊疗格局,使大部分大病在县级医院得到救治。

  (三)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基本医保运行效率

  改变现行按项目支付的方式,从制度上避免“大处方”、“大检查”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要认真总结一些地区实行新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成效与经验,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一是实现统筹区域内机构、病种全覆盖,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二是实行不同支付方式。在现有技术管理水平下,可考虑在对费用实行总控的基础上,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三是统筹兼顾多方利益。以收定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支付水平。科学确定参合人员的费用分担比例。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四是强化质量监管。发挥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作用,运用行政、经济、管理等多种手段,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实现保证服务质量和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双重目标,切实维护参合人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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