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的核心,它在医学领域的许多重要争论中扮演了一定角色。过去几年,考虑到这些试验的科学与伦理原理以及不能提供证据的临床均势界,出现了一种研究临床研究伦理问题的新方法。
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的核心,它在医学领域的许多重要争论中扮演了一定角色。过去几十年,医患关系一直沿着3条相互关联的轴线进化,恰如“临床治疗”、“临床研究”、“临床学会”中定义的那样,关于此类事宜的许多关键问题已经发表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
临床治疗
古往今来,临床医学领域的医患关系早已被框定为仁慈的家长式作风。直到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医学伦理规范还强烈依赖希波克拉底传统(Hippocratic tradition),规定医生职责只考虑提高患者福祉,对患者的权利却只字未提。过去几十年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变,从而导致个人赋权日益对抗政府、机构的权威,出现了众多基于权利而发起的运动。同时作为一种社会需要,患者权利与女性权利、少数人群权利、消费者权利以及其它群体的权利共同出现。
医患关系最明显的变化是将医生的权威决策权推给了患者。互联网的出现催生了大量与健康相关的网站及其他医疗信息源的涌现,而且给许多患者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他们本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掌控医疗事务,医生则主要扮演医学顾问的角色。然而现实情况更加复杂:事实证明,患者从大量信息中寻求的帮助实际上跟这些信息的危险性持平。如今医患双方正通过共享决择过程寻找更为明智的权力平衡。在这种平衡中,医生在医学问题上更具有技术专长和权威性,而患者在价值或个人喜好问题上处于强势地位。
此种劳动分工反映出人们认识到了自然主义的谬误,自然主义认为,人们可以从科学事实中得出伦理结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不能从“是什么”中推断出“应该怎样”。虽然在论及患者状况的医学事实时,医生可以称之为专家,但这些事实不足以指定一系列的治疗过程;临床治疗决定必须将患者的价值与个人偏好考虑在内。
医生与患者
这种方法包含了很多暗示:例如,其意识到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利根据自身的宗教信仰拒绝挽救生命的血液输注;或者患者有权利基于呼吸衰竭的现状拒绝能治疗和可逆转病情的机械通气(mechanical ventilation)。简单地说,今天我们承认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实际上拥有无限的权利拒绝不想接受的医疗护理,甚至在医生准确无误地指出治疗方案有治疗效果甚至确实可以挽救生命,患者也有权利拒绝。
然而更重要的是,“共享决定权”概念指导了每天在诊所做出更多世俗决定(诊室中每天都在发生)的方式,医生将他们认为合理的医疗备选方案呈献给患者并帮助患者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和选择权,从而最终做出一个决定,而这个决定无论是从医学事实的角度看,还是从患者独特的个人视角看,都是非常有意义的。这种吸引患者加入的方式还有其它的好处,比如增进患者的自我效能感以及提高治疗建议的采纳率等。
虽然患者有权拒绝不必要的治疗获得了公众的大力支持,但与此同时,也有大批人不赞同患者有权要求进行医生认为的不恰当治疗方式。在数据清晰地显示(患者)成功康复的可能性不足1%时,难道我们就有理由能得出“不管患者如何选择,康复治疗都没必要进行”的结论?抑或这种貌似合理的成功几率的临界值从根本上讲就是应当由患者明确的价值观问题?当暗示患者永远不会恢复意识的医学证据占据了上风时,难道这意味着进一步的治疗已不合适,并且不需要再提供治疗了吗(恰如许多专业学会在指南中的声明)?或者作为“值得活下去的生命”是应当受到尊重的个人选择?
近年来,美国德克萨斯州《事先指示法》(Advance Directives Act)已经规定了处理上述两难困境的一种具体方式。当患者家属要求医生进行成功率极低的治疗或者医生理性认为无益于患者的维持生命的极低生活质量时,德克萨斯州法律允许医生拒绝提供此类疗法。
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如果家属要求的治疗满足上述条件,是否实施治疗则要听从医院委员会的裁定。如果委员会同意临床医生的意见,并且找不到愿意提供治疗的其它医疗服务提供商,那么医院可以在无需征得患者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停止治疗。虽然德克萨斯州在这方面的经验是最丰富的,但其他州却对以下提案更有兴趣,即解决医生认为的不合理治疗所涉及的费用问题以及对临床医生的关心,这些临床医生被迫提供他们认为有悖于伦理的治疗,并承受由此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精力消耗的双重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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