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2月1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通知还给出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
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1.上海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应当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
2.医疗机构应当从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品种,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3.未中选药品药品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4.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未选中“价高药”要降价,提高患者自负比例
1.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2.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4.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
5.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6.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最后,通知还提到自此次试点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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