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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建印发意见 推出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20条措施

作者:严顺龙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8-12-24
导读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障体系等3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互联共享,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关键字:  互联网 | 医疗健康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障体系等3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互联共享,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等领域信息系统融合发展,全省健康医疗大数据汇聚初具规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电子健康卡;基本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支撑“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初步形成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全民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体系,争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允许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患者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并允许医生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为此类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实施互联网医院示范建设,为规范发展互联网医疗提供样板。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就医诊疗流程再造,建立并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健康福建”12320公众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预约挂号、寻医问药、健康档案查询、检验检查报告查询、健康管理等医疗健康服务。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资料共享,完善检查结果互认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支持与医疗保险、商业保险、银联、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拓宽在线支付渠道。继续扩大医保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到2020年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并延伸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公共卫生精细服务,探索建立基于电子监管码的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创新健康管理模式,全面推行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支持“网约护士”等新业态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电子健康卡(虚拟卡),加快实现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夯实卫健专用网络基础,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网络接入带宽不低于1000M,三级医院不低于200M,二级医院不低于100M,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20M。优化省级平台卫生健康信息系统整合,将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推进福州、厦门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已动工建设的东南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发展,争取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南方中心落地福建。

        《实施意见》明确,要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障体系。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允许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互联网经济子基金优先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建设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医疗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网络安全监管、医疗安全监管、规范服务监管。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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