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湖南省卫生计生委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湖南省卫生计生委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进一步调整完善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进一步完善常用低价药品议价机制。开展以市州为单位的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议价结果填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协议期为一年,价格一经议定,在协议期内不得变更。允许常用低价药议价结果在征得议价主体同意后跨市州、跨医疗机构点对点共享和结果互认,允许符合要求的药品申请纳入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范围。
二是进一步完善急抢救和短缺药品采购机制。取消《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急抢救目录品种和国家示范药品目录急抢救目录(民族药除外)和儿科目录(抗生素除外)品种原有价格限制,由医疗机构参考全国最低三省省级中标(挂网)价与企业进行议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议价工作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是进一步完善备案采购药品工作机制。将现行二、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和品规占比限制分别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8%和 10%,备案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补充议价采购50种常用药品(辅助性用药原则上除外),补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网采总金额的8%。
四是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范围。取消原有基层仅使用基本药物最低价、次低价中标品种限制,现行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均可在基层采购。除中成药注射剂和抗生素外,将其余抗微生物药及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中非基本药物剂型规格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湖南省医保目录内药品剂型均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
五是进一步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5%、40%和70%。诊疗范围单一、用药谱较窄的专科医院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报市州、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下调本单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比例要求。
六是进一步完善湖南省竞价议价中标药品价格联动机制。规定我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价格原则上每年度适时联动一次,联动价格采集范围为全国各省份三年内的有效价格。
通知要求各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调整完善的工作保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学习,认真落实,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传播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理念,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做好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协调衔接服务,尤其要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强化监管,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调整落实情况的考核,并切实督促配送企业合同履约,对配送到位率低和不按合同规定配送的企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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