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药物警戒,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会是反应停(沙利度胺,一种止孕吐药)导致畸形胎儿事件。当时,这种药在被召回前在欧洲引起了万余名四肢残疾的“海豹儿”的诞生。而在美国,由于FDA以研究数据不足为由拒不审批其上市申请,终于逃过一劫。阻止沙利度胺进入美国的FDA职员弗兰西斯·凯尔西甚至因此事被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授予了“杰出联邦公民服务奖章”。
提起药物警戒,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会是反应停(沙利度胺,一种止孕吐药)导致畸形胎儿事件。当时,这种药在被召回前在欧洲引起了万余名四肢残疾的“海豹儿”的诞生。而在美国,由于FDA以研究数据不足为由拒不审批其上市申请,终于逃过一劫。阻止沙利度胺进入美国的FDA职员弗兰西斯·凯尔西甚至因此事被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授予了“杰出联邦公民服务奖章”。
“反应停”事件过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自此,FDA逐渐成为世界食品药品检验最权威的机构。药物警戒也在西方各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
我们都知道,药品在上市前,需要经历临床前试验、I-III期临床等多项研究,以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然而,由于临床研究开展的范围有限,受试人都经过了筛选,药物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终究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在这种情况下,诸如 IV期临床等上市后的药品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各国都有专门负责药物警戒的部门,如美国的FDA下辖的OSE (Office of Surveillance and Epidemiology, 监测与流行病学办公室)等。
以最权威的FDA为例。《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的发布强调了药企在保证药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制定了药品生产者强制报告制度。随后,在上世纪 90 年代,FDA开始实施 Medwatch 自愿报告项目,它整合了几种不良反应报告系统,为FDA全面收集不良反应提供了平台。这一举措,让公众参与到了风险沟通的过程中。美国对公众的自发报告非常重视,2016 年 2 月颁布的FDA安全与创新法规中,section1137 就提出了患者参与医疗产品安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并倡导扩大和整合患者角色在整个产品周期中对监管决策的影响。而在中国,医疗机构仍然是报告的绝对主力,但中国人口基数大,公众自发报告的方式无疑有着巨大潜力。
而在欧洲,欧盟药品管理局(EMA)2012 年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药物警戒法规,制定了新的《药物警戒实践指南》(GVP)来促进新药物警戒法规的有效实施,足见其对这一领域的重视。由于成员国众多,情况相对复杂,于是欧盟建立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存储库以方便成员国药品监管机构和 EMA获取此类报告信息,并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以电子化方式统一提交药品定期安全性报告(PSUR)。规模较小、条件较差的成员国还可将警戒任务委托给另一成员国,有助于能力较弱的国家对其国内的药品进行高质量有保障的安全监测,进而提高整个欧盟的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再看中国,人口庞大、省份众多、条件各异,复杂程度不输欧盟。那么我们是否能从欧盟的体系中得到一些启示呢?
再看邻国日本,药品的监管责任由厚生劳动省(MHLW负责最终审批)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负责提出具体建议)共同承担。其评价体质可以归纳为“一审、二规(GVP和GPSP)、常监测、再补充”。除去常规的药品不良反应和报告制度(“常监测”)外,日本还有着较为特殊的其他体系。“一审”即再审查制度,规定新药上市后有着4-10年的再审查期限,通过再审查方可获得永久销售许可,在此期间则只能获得临时销售许可。而且,在药物上市早期,医药代表需主动对所有使用的用药机构进行追踪,加强安全性信息的收集并主动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
而“再补充”所指的再评价制度实际上在多个国家都曾经历,再评价工作大多是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问题所开展。在日本,如今虽然这项工作只针对特殊与紧急情况,但它曾是一项定期制度,实施期间总计对近三万种药物进行了再评价;在美国,根据《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的要求,1966 年FDA与国家科学院(NAS)/国家研究委员会(NRC)签署合作协议,对先前只依据安全性批准的 3400 多个产品开展了有效性评价,称“药效研究实施项目(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DESI);欧共成立后,包括英国和德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也根据其要求对大批药物进行了再评价,并在此期间摸索出了高效、快速的评价制度。这些“前人经验”对于有着传统药物把控需求的中国而言,无疑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可以看到,由于起步较早,国外已在药物警戒领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报告和风险处理机制。如今,FDA发布的安全警告往往会引起全球各地的重视。随着近年来对药物警戒领域的不断关注,我国在这方面的机制也正在不断进步。本届药物警戒会议的主题为“需求与实践”,我们相信随着机制的不断完善,借鉴“外国经”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作出改良,那么会有更多药品风险能够被及时发现处理,将风险与损失做到最小化。
[1] 美国FDA药品风险沟通的发展与启示,1672-8629(2016)01-0024-04
[2] 国际药品不良反应公众报告现状的分析与思考,1672- 8629(2017)07-0419-05
[3] 欧盟药物警戒体系建立运行与实施进展,1672-8629(2014)07-0401-06
[4]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中 PSUR 评估程序简介及启示,1672- 8629(2015)10-0597-03
[5] 日本药品上市后评价制度研究,1672-8629(2017)03-0158-03
[6] 英国和德国的药品再评价工作经验及启示,1672- 8629(2017)09-0530-04
[7] 美国对上市药品的再评价与监管经验,1672-8629(2017)12-0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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