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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

作者:赵丹 来源:中国中医 日期:2018-04-21
导读

中药饮片炮制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独特的传统制药技术。饮片炮制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中医辨证用药的原则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将中药材炮制成饮片的方法和技术。饮片炮制方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

一、概述

中药饮片炮制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独特的传统制药技术。饮片炮制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中医辨证用药的原则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将中药材炮制成饮片的方法和技术。饮片炮制方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是地方饮片加工、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对继承与发扬祖国宝贵医药遗产,提高当地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饮片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提高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水平,依法规范编写,加强饮片质量的管理,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少数民族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中医药理论指导。中药饮片炮制是在中医辨证用药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制药技术。炮制规范的修订应遵循中医药理论指导,继承传统饮片炮制经验和技术,满足临床需求,发挥中医临床用药的特色和优势。

2.坚持依法规范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及时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使用饮片炮制规范的研究修订;修订时,应参照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的格式和用语,务求做到用词准确、语言简练、逻辑严谨,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

3.坚持继承和保护地方特色。省级饮片炮制规范需继承地方传统饮片炮制方法,保留其特有传统工艺。应继承、整理和挖掘地方炮制经验技术,总结长期在饮片生产第一线、具有丰富生产经验“老药工”的实践经验,收载有地方炮制特色或中医用药特点的饮片品规及其炮制技术,满足地方中医临床需求。

4.坚持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鼓励结合传统炮制方法和现代生产技术手段,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建立符合饮片特点的炮制技术规范。修订过程中应注重对药材种植、产地加工、市场流通、临床使用等的全过程调查,充分考虑影响饮片质量和炮制方法统一规范的因素,有针对性地确定规范的项目和内容,并研究建立专属性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检测指标。

5.坚持科技创新和发展。在传统炮制工艺的基础上,结合炮制机械设备的更新,开展对传统炮制工艺参数的优化;加强炮制辅料的研究;积极研制新的炮制机械设备,引入先进的监测技术、贮藏方法等,加快推进传统炮制工艺实现规范化、自动化、智能化的饮片现代生产模式。

(二)基本要求

1.修订省级饮片炮制规范,应对饮片的药材原植物(动物、矿物)品种,性状、产地、资源情况,产地加工方法,炮制历史沿革,炮制工艺及其研究进展,以及质量控制、临床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毒性药材饮片的炮制规范修订,除应符合一般饮片的要求外,还应考察炮制工艺对饮片安全性的影响。

2.省级饮片炮制规范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收载范围仅限于具有地方炮制特色和历史沿用的临床习用品种;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对于饮片打粉,除确有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之外,不应作为规格收载。除另有规定外,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辅料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也应对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必要的考察。

3.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内容应根据本省对饮片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所需制定。编排体例和正文部分一般可参照现行《中国药典》收载的饮片标准项目及格式。必要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要求以及饮片的具体特点增设相关项目。

4.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书写规范要求可参照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执行。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通则编码、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参照《中国药典》的规定执行。

5.研究过程中所有样品信息、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及凭证样品、标本均应留样存档,保留备查。

6.对于国家公布《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保密品种目录》中收载的饮片炮制技术或重点品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其关键炮制技术和工艺参数在规范发布时应有所保留。

三、修订程序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饮片生产、炮制加工、临床应用、分析检验、药品监管及相关领域专家,成立省级饮片炮制规范修订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方案设计和技术审核工作。

(二)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工作一般应按照品种遴选、样品收集、研究制定、技术审核、征求意见、发布实施等步骤有序开展。

四、研究要求

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研究工作,一般应包括规范草案的研究起草、生产验证、复核检验等内容。

(一)研究起草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按照《 饮片炮制规范研究技术要求》(附录1),组织开展相应研究起草工作。

1.文献考证

从历代本草文献、《中国药典》、地方炮制规范、代表性炮制专着(教材)和现代炮制工艺文献资料等方面对饮片的炮制方法进行归纳、分析和总结,明确炮制的原理和历史沿革,并对具体的记载内容进行考证,分析不同时期炮制规范收载的饮片炮制方法的共性和差异,从炮制工艺流程、辅料及其制法和用量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2.生产工艺及临床使用情况调研

对地方名老中医、老药工和饮片企业的炮制经验、生产工艺进行调研,收集、整理饮片生产第一线实践经验;对饮片品种在地方医疗机构的使用频次以及临床疗效进行调研和整理。

3.炮制工艺研究

应充分利用炮制机理研究的现有成果,对炮制方法及关键工艺参数进行优化。炮制工艺研究的方案设计应具有合理性,研究数据应有代表性和统计学意义。应充分考虑生产条件和生产规模,合理制定饮片生产的工艺方法与规格,如炮制时间、温度、辅料种类、辅料用量等参数,饮片切制长度、厚度、宽度等,应尽可能对饮片生产工艺进行细化,提供工艺优化的研究数据。

中药炮制辅料直接影响着饮片的质量和临床疗效,应通过研究制定炮制辅料的质量标准,确保炮制辅料质量的可控性与稳定性。

(二)生产验证

选取行政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饮片生产企业,按照《饮片炮制规范生产验证技术要求》(见附录2)对制定的饮片炮制规范(草案)进行生产验证,并收集验证信息。生产企业应对修订的炮制工艺,进行相应的工艺验证工作,以确保规模生产的可行性。

(三)复核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对通过生产验证的饮片,按照拟定的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复核检验(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对质控项目进行复核检验,承担复核检验和研究起草工作不应是同一个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根据检验的结果对炮制规范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复核单位应按照《 饮片炮制规范质控项目的复核检验技术要求》(见附录3)开展复核工作。

五、技术审核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饮片炮制规范草案及研究资料按照《饮片炮制规范技术审核要点》(见附录4)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饮片炮制规范研究技术要求

一、名称

尊重地方特点和文化传统,体现中医药特色,可结合药材名称和炮制方法命名饮片。饮片名称包括该品种的中文名和汉语拼音。

二、来源

需说明植物(动物)类中药的科名,植物(动物)的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类中药应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采收季节、产地加工等内容,必要时规定产地。

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收载饮片所涉及药材的来源应与药材标准中的药材来源一致。

三、炮制方法和工艺

除另有规定外,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收载各项炮制技术应参照《中国药典》“炮制通则”各项规定执行。对于复制法、提净法、干馏法、渗析制霜法、升华制霜、煎煮制霜等工艺特殊、品种较少的炮制方法,在保持地方炮制特色基础上,在各品种或规格项下说明工艺和参数即可,不作统一规定。

饮片炮制方法均应明确炮制的温度、时间、次数,炮制所用辅料的处理方式等;要明确饮片炮制的程度,即终产品的判断方法;还应明确饮片干燥的方式和温度等。

需结合生产效率、可操作性、生产饮片的质量指标综合考量炮制生产设备,其性能、型号、功率及机械化程度应能满足生产规模、饮片质量控制的要求,将筛选、清洗、切制、干燥等常用设备、型号和重要参数等列入饮片炮制规范的起草说明。

四、饮片性状

用外观形态或传统经验鉴定方法描述饮片的形状、色泽、气味、大小、质地等方面的性状特征。对于多种炮制规格的品种,可分开描述。同一品种,多种来源,性状不同者,则分别描述;根、根茎、藤茎、果实、皮类饮片,应详细描述切面特征,突出饮片的性状鉴别特点。

五、质量控制指标

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项的要求应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国家药品标准(中药)研究制定技术要求》”和“〈国家药品标准(中药)起草与复核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实验研究。起草说明的编写应参考“〈国家药品标准(中药)起草说明编写细则〉”编写。

应研究水分、杂质、灰分、浸出物等项目,制定合理的限度,建议参照《中国药典》通则方法,开展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二氧化硫残留、黄曲霉毒素、微生物限度等测定研究,根据研究结果,确定是否作为检测指标。

六、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

依照“生熟异治”的原理,依据现行《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学、中药炮制规范及现代临床用药经验,采用规范术语对炮制规范中的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内容进行表述;同一来源不同炮制方法的饮片疗效有明显不同的,应区别其药性、功效、用量等;饮片的用量一般可遵照地方临床用药剂量习惯,或遵医嘱使用。

七、辅料

饮片炮制使用的辅料,需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备方法和质量标准。炮制辅料来自于食品的(如酒、盐、醋、米等),可参考食品领域相应标准,适当提高建立药用炮制辅料标准;炮制辅料为中药饮片的,可以相应饮片标准为辅料标准;对河砂、灶心土等来源的炮制辅料,应确保洁净、无污染。

八、包装标签

饮片包装应方便饮片的运输、销售和使用;有利于饮片的贮藏和保存;有利于饮片的防虫防蛀,防止被污染;有利于对饮片的监督检查;根据不同中药饮片贮藏特性,结合实际生产加工经验,参考食品或药品包装用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标签的要求,规定中药饮片的包装和标签。

(一)标签内容要求

中药饮片的标签须注明品名、规格、药材产地、执行标准/炮制规范、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必要时注明贮藏条件,规定保质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同时,应附注有毒、先煎、后下、包煎、外用等特殊内容标示。鼓励使用EAN条码等光电读码方法,提供药材品种、来源、原产地、产地加工方法、炮制规格、商品等级等尽可能多的产品信息,便于查询和质量追溯。

(二)包装材料质量要求

中药饮片须使用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并符合国家对药品包装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印刷物质,包装材料上的文字标识应当清晰易辨、清楚醒目,避免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问题,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删改或者补充标示内容。

内包装 内包装材料要选用与所包装的中药饮片品种、性能要求相适应的、无毒的食品或药用包装材料。对于易霉变、虫蛀的中药饮片品种,其内包装材质应具有防霉、防虫的效果。中药饮片的内包装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外包装 采用能够防潮、防污染,有机械强度,易储存、运输的包装。中药饮片的外包装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三)包装规格要求

中药饮片的包装量,依据不同类别的中药饮片和临床需求确定。

(四)包装设备要求

应根据生产中药饮片的生产规模、品种、类别、形态差异以及装量规格选择包装设备,合理配置。进行中药饮片包装的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饮片称量、充填、封口、捆扎、打包,要逐步实现机械化。易吸潮、泛油、生虫、含挥发性成份等的饮片可选择真空包装或放入干燥剂、除氧剂,以延长饮片的保质期,最大限度地保证饮片质量。

九、贮藏

中药饮片应在适宜条件下贮藏。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品种应标明贮藏条件,建议收集中药饮片稳定性实验数据,对饮片的包装、贮藏和保存条件等进行评估。28种毒性中药的贮藏和保存应遵循有关规定。

十、注意

炮制过程中影响炮制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劳动保护事项;炮制品应用中的主要用药配伍禁忌、毒副作用及相关规定等需在本项说明,如有中西药合用禁忌的也应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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