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调整为不低于55%,二级综合医院调整为不低于35%,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25%,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各地公立医院占比总体应控制在30%以下。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调整为不低于55%,二级综合医院调整为不低于35%,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25%,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各地公立医院占比总体应控制在30%以下。
《通知》指出,黑龙江省将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完善三级监测预警体系,在目前全省15个短缺药品监测点的基础上,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监测预警功能,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将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同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综合分析全省疾病谱变化、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等情况,及时启动三级应对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优先配备、统筹调剂和使用监管。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二、三级公立医院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公立医院间的用药得以衔接。医疗机构按药品说明书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药,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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