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辽宁省物价局印发《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从今年1月1日起,辽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使用最小零售单位100元及以上的贵重药品、最小零售单位500元及以上的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
1月2日,辽宁省物价局印发《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从今年1月1日起,辽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使用最小零售单位100元及以上的贵重药品、最小零售单位500元及以上的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辽宁省统一规定的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免费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免费对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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