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卫生院院长无自主权?
陆续出台的医改文件一直在呼吁扩大医院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院长应该具有人事管理、副职推荐、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权力。但大多都是针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而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尚没有比较明确的政策规定。
一直以来,对于乡镇卫生院,院长基本上就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随从”,什么权力也没有。编制是上面核定的,与业务大小多少没有关系;用人是上面安排的,需不需要,自己没有话语权。因此,自己用心培养一个人,什么时间调走,去哪里,自己只是提前而得知。甚至卫生院的一些设备也是配发的,用得上用不上都在其次。特别是收支两条线之后,仅有的一点儿绩效分配权也丧失了。因此,院长很难运用有效手段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基层院长选拔任用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呢?
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
一、院长的任用标准不明确。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缺乏对院长的“专业”考量。这一点在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有论述。
二、尽管《办法》出台了,但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不在其中。
三、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医改文件里已经明确提出要逐步废除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的行政级别,但一些地方不但没有迈出去行政化的步子,反而重新确立了乡镇卫生院的行政级别。
基于以上三点,基层医院院长的任命更加模糊,更加受权力的制约了。
改进有三,落实是关键一
一、逐步取消基层医院院长的行政级别,起码不再重新授予行政级别,不要再为去行政化设置麻烦。
二、参照《办法》确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基层医院院长遴选办法。至少明确院长与分管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院长要是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点似乎基层医院比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更显得必要和重要。
三、改革选拔任用机制。参照《办法》所要求的“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院长选拔方式,优先在改革风险小的基层积极探索,特别是积极推进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加强基层医院院长的考核,促进有能力、懂经营、会管理,完全能够胜任工作,把单位搞得有声有色、群众满意的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委以重任,施以重奖。
落实《办法》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大多集管理者和专家于一身,是党执政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特殊的领导人才群体。围绕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对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在学术恢复期、项目经费、团队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copyright©金宝搏网站登录技巧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