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将正式启用。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10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在100张~200张的医疗机构可以配置1辆救护车,编制床位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普通型救护车的原则配置,但总数不超过4辆。
2月1日,《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将正式启用。《办法》提出,北京市对救护车实行分类管理,以保证有限的医疗急救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同时,按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每3万人口应当配置1辆院前急救用车。这是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卫生局获得的信息。
据介绍,北京市救护车将分为4类管理,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普通型救护车;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抢救监护型救护车;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中毒、核与辐射损伤等伤(病)员而设计和装备的防护监护型救护车;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而设计和装备的特殊用途型救护车。
北京市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10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在100张~200张的医疗机构可以配置1辆救护车,编制床位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普通型救护车的原则配置,但总数不超过4辆。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可配置1辆~2辆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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