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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外科

治疗甲状腺后声带受损 医院责任几何?

作者:佚名 来源:环球医学 日期:2016-12-28
导读

甲状腺切除术可能损伤喉返神经,导致声音嘶哑等症状。患者杨某去某医院手术治疗甲状腺疾病后,声带发声极度嘶哑,无法恢复。对此,医院责任几何?

关键字: 甲状腺

甲状腺切除术可能损伤喉返神经,导致声音嘶哑等症状。患者杨某去某医院手术治疗甲状腺疾病后,声带发声极度嘶哑,无法恢复。对此,医院责任几何?

2012年5月,杨某因患左侧甲状腺疾病,进入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该院普外科诊断为“左侧甲状腺占位”。同年5月25日,杨某在该院进行“左侧甲状腺腺瘤切除术”,术后杨某不能发声。次日,其声带发声极度嘶哑。2012年年底,杨某到某省立医院做电子喉镜检查,确诊其为左声带麻痹,无好转可能。

杨某多次找手术医院交涉,要求院方对其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但医院坚称其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诊疗规范,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杨某将医院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手术操作不当和不记录手术后重要异常的过错;其上述过错与杨某左侧喉返神经永久性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90%,杨某构成九级伤残。最终,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是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后一原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但同样存在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权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

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时仅保留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定语,而删除了“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但是具体适用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那句话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应的诊疗义务,不能“一刀切”。

本案中,医院在对杨某进行“左侧甲状腺腺瘤切除术”手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杨某左侧喉返神经永久性损伤,并且在术后病历中没有记载该手术的并发症,导致杨某治疗不及时造成其声音极度嘶哑、发声困难,无法恢复。因此,医院依法应当赔偿杨某由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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