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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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该通知同时指出,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根据两部门的要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社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
两部门提出,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其参合人员需要到北京、上海、广东等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制度整合的省份就医,统筹地区应预留社保信息系统接口,确定信息系统对接相应业务流程,通过参保地系统对接为确有需要的参合人员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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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首届健康中国高峰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詹启敏呼吁:有关部门对于将体检费用纳入医保的事宜,应尽早有一个合理安排,并制定出时间表。“将体检费纳入医保”的倡议一出,网友们纷纷表示“体检入医保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爱”。也有网友表示了忧虑,“体检费与医保能够兼容吗?”
专家认为,全民体检产生的高额体检费,短期来看会令基础医保产生不小的支出,但长远来看并不会造成很重的负担。据资料显示,我国90%的医疗资源集中于疾病的中晚期治疗阶段,高比例的中晚期病人构成了医保报销的主要部分,如果普及全民体检,虽然增加了体检支出,但可以有效减少中晚期治疗的昂贵费用。
体检费纳入医保可以分步进行、循序渐进。“可以先推广常规基础项目的检查,如针对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癌症、188bet在线平台网址 等高发病的检查,这些病早发现早治疗效果好、性价比高。”白梅说。
朱刚令说:“体检费纳入医保应该因地制宜。重庆的体检费用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过不是由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而是通过个人账户来进行支付。究竟是个人账户支付还是统筹基金支付,支付的比例达到多少,需要因地制宜。”
辽宁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钢建议,商业保险逐渐与基础医疗保险结合,也有助于体检的规范、普及和降成本,“在欧美,主要是商业保险覆盖体检项目,由保险公司提供完善的服务,国家提供的基础医疗保险只覆盖少数贫困群体。这样分类别、互为补充的保险体系,值得我们借鉴。”
专家认为,培养健康意识,不只是个人的事,也需要全社会的共识。用人单位应该改善职工体检保健的福利待遇,对于高危岗位、常年夜班或在环境恶劣地区工作的劳动者群体,更应该依法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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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云南省全面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我省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明确提出“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归口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完善付费方式”共十项任务,并要求至2016年11月底前,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会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对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障公平意义重大,并且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要求,打破部门利益固化的藩篱,不受干扰,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后,新的省级财政补助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一为州(市)级,除中央和省级补助部分以外,州(市)和县级如何承担其余部分,由各州(市)确定。在过渡期内,原参保(合)群众使用的各种“证、卡、册”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超过有效期后统一更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在有效期内愿意更换的也可以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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