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

医院收“风险保证金”开错了药方

作者:冯海宁 来源:楚天都市报 日期:2016-11-20
导读

         在云南、河北等地均有网友反映医院有收取“风险金”的情况,价格从5000元到1万元不等,甚至有医生辞职时医院不退还该费用。

关键字:  风险保证金 

        新入职医生多是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在没有个人积蓄的情况下,却要交纳一笔数额不少的风险金,必然有一定经济压力。即使有能力掏这笔钱大概心里也不舒服,因为这表明医院对“新人”缺乏起码的信任感,而且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有可能向医生转嫁责任。

医生辞职时医院不退还该费用

        事实上,在云南、河北等地均有网友反映医院有收取“风险金”的情况,价格从5000元到1万元不等,甚至有。其实,这种做法比较无知,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医生诉诸法律,医院百分之百败诉。即使发生了医疗事故,根据规定,医生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即收取“保证金”无实质意义。

其一,医院强势而医生弱势。

        但医院为何仍要这么做?笔者以为,这折射出尴尬的现实:尽管数据显示我国医生存在巨大缺口,从理论上来说医生是“香饽饽”,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医院仍很强势,收取“保证金”就是例子。

其二,医疗事故目前仍缺乏更有效的化解办法。

        医院之所以要收取“保证金”,可能是试图以风险保证金为筹码,提醒新入职医生重视和防范医疗事故。特别是担忧“医闹现象”,医院于是向新入职医生转嫁医疗风险。

其三,基层医院难以招到更好的人才。

        据悉,该医院还会根据医生学历收取不同的费用,“本科收3000,大专收4000,中专收5000”,这么做的原因大概是,医生学历越低医疗风险越大。如果能招到高学历人才,或许不会去收“保证金”。长期以来,病人喜欢扎堆大城市大医院,也是因为基层医院缺少人才。

        最后按理说,当地卫计局有责任规范医院行为,但当地卫计局却称“这是医院内部规定的,我们和医院是平级单位,和我们这里没关系”,即管不了也不想管。当监管者缺位,医院就会很任性。《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调查发现涉事医院确实有这种情况,应该严格依法处罚,尽快叫停这一开错的药方。

分享:

相关文章

评论

我要跟帖
发表
回复 小鸭梨
发表

copyright©金宝搏网站登录技巧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
//站内统计 //百度统计 //谷歌统计 //站长统计
*我要反馈: 姓    名: 邮    箱: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