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天津卫计委发布《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经天津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执业注册后可以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11月15日,天津卫计委发布《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经天津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执业注册后可以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通知》指出,医师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医师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等手续时,由主要执业机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同时,天津文件显示,医师经注册后,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执业机构,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促进医师流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在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我市开展医师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区域注册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医师区域注册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经我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执业注册后可以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户医疗服务的,其服务可以视为该医师执业机构的延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适用区域注册规定,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一)执业范围是或拟注册为计划生育服务专业;
(二)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
(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院前急救短线医学专业加试并依靠加试成绩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限定执业机构的人员。
二、主要执业机构和其他执业机构
医师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医师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等手续时,由主要执业机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一)本通知生效前已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将原有的执业地点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二)本通知生效前尚未执业注册的人员,在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注册时,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将签订聘用合同的执业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执业机构中选择一个,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三)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执业机构称为其他执业机构,医师经注册后,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三、执业注册和变更执业地点
(一)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执业注册并符合医师区域注册条件的执业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该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其执业地点视同为天津市,可以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不需要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天津市。
(二)本规定施行前尚未执业注册的人员,在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注册时,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向负责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医师注册主管部门要准确核定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并将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该医师主要执业机构的第一名称。
(三)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后由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医师主要执业机构的第一名称。符合本条第一款的医师,在我市范围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变更后还应当将执业地点写为天津市,并将变更后的主要执业机构备注在医师执业证书上。
四、其他规定
(一)军队编制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的医师注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申请在本市行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医〔2011〕641号)和《关于对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卫医〔2012〕345号)同时废止,《市卫生计生委对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连锁医疗机构进行医师和护士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津卫医政〔2014〕13号)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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