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意见》强调,当前,深化医改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利益调整更加复杂,体制机制矛盾凸显。在改革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总结推广前期深化医改创造的好做法和成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经验对全局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念、攻坚克难,有利于创新体制机制、突破利益藩篱,有利于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指出,从8各方面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1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工作机制,为深化医改提供组织保障。
2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3 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外部制约。
4 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6 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为重要抓手,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7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8 发展和规范社会办医,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意见》强调,要加大推广力度,增强深化医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高度重视推广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督查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关于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意见》指出地方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薪酬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适度增长。
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薪酬分配体现岗位的技术含量、风险、贡献等,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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