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将继续密切关注全国以及重点省份流感疫情的形势,加强对流感疫情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对重点省份的流感防控工作予以指导。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防治室主任王晓春研究员,一会儿介绍《办法》的核心内容。
法制晚报记者: 今年1月1号开始开始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我想问一下这次艾滋病不再划为这个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的重点是什么?对于患者艾滋病和乙肝患者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卫生部下一步将会有什么样的措施,怎么来维护这些人的权益。谢谢。
邓海华: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1991年颁布的,这些年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提高《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实际效率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监管的职责和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卫生部对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防治室主任王晓春研究员,一会儿介绍《办法》的核心内容。我先回应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首先从大的方面来讲,《传染病防治法》对于所有的传染病,包括传染病的病人以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有明确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规定了很详细的法律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关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和法律责任,这是从总体上看的。具体到某一种传染病相关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也都有具体的要求。专家一会儿也会讲到。新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就特别增加了关于隐私保护的内容,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你提到的艾滋病和乙肝,大的方面我们可以说《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有相关的要求,具体的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里面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乙肝,卫生部、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也对保护病人的个人信息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卫生部要求各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有关具体的要求,加强监督,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王晓春: 大家上午好。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在2013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个管理办法不再包括艾滋病防治管理,因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新修订的《性病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其他五种性病,包括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道疱疹。目前艾滋病经性传播的比例特别大,性病的控制对于艾滋病的流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性病的存在会促进艾滋病的感染性和传染性,通俗一点说,如果是一个人是得了性病,如果他跟另一个感染了艾滋病的人有性接触的话,更容易去感染艾滋病,反过来也一样。所以,性病的管理一直是控制艾滋病非常有效的措施。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特别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比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等等,有利于整个性病管理办法的落实和实施。
关于泄露信息的事情,有一些传染病,由于广大的群众不是很理解,或者是这种疾病跟某种行为有关系的时候,大家会对这种疾病和患病者产生一种歧视。对于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我们一直在强调保护患者和就诊者的隐私是非常重要的。这么多年来,不论对性病还是艾滋病,从诊断、治疗包括疫情报告,我们对于保护患者隐私一直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也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同时,保护隐私对个人和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个人,隐私保护好了,不会对就诊者和患者个人和家庭产生不必要的危害。对社会更重要了,如果隐私保护不好,把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可能很多的人本来应该去检测和治疗就不去了,对于整个传染病的控制,也包括对性病的控制是不会有效果的。从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当中第36条可以看到,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怎么做好就诊者和患者的隐私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强调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对于泄露信息的有关人员有严肃的处理规定。
邓海华: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也谢谢我们三位专家。
相关链接:
· 卫生部:2012年中国卫生十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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