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
第三章 考评机构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医德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医德考评委员会应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医务、药学、人事、纠风、纪检监察等行政职能科室参加。医德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德考评的组织、协调与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要坚持临床科室考核与行政职能科室考核相结合。对每项考评内容,在临床科室日常考核的基础上,都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职能科室,确保考核记分的准确和公平。
第十条 各临床科室和行政职能科室要成立考评小组,并明确一名考核员。临床科室考评小组主要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行政职能科室考评小组主要负责分管考评内容的考评、审核。科室考核员具体负责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加减分的日常登统和汇总工作。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医德考评坚持季度统计、半年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定性考评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纳入医疗机构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见附件2),记录医务人员季度患者满意度、半年考核得分和年终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季度统计。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临床科室要根据患者满意度评价情况,在医务人员个人医德档案中填写患者满意度。满意度评价针对科室或小组的,医务人员的满意度按科室或小组满意度填写。没有安装患者满意度评价器的医疗机构,要尽快组织安装。安装前,可暂采取问卷调查等其他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半年考核。
(一)临床科室考核。在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科室考评小组要根据日常统计和医务人员日常医德表现,按照加减分标准,计算出每位医务人员的半年得分,上报各分管职能科室。
(二)行政职能科室考核。各分管职能科室对牵头考核的项目,要对照加减分标准,由科室考核员进行审核和统计,经科室考评小组审议后,上报医德考评委员会。
(三)医德考评委员会考核。对职能科室报送的加减分项目和得分,由医德考评委员会每半年进行一次统一审查、核准,记入医德档案。
第十五条 年终总评。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按照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对自己的医德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并填入《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二)临床科室评价。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对每个医务人员日常的医德表现进行科室评价,并填入《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三)医德考评委员会评价。医德考评委员会要根据半年得分情况,认真核定每一名医务人员的年度医德考评得分,并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情况,评定医务人员年度医德考评结果,划定医德考评等级,在本单位公示一周,记入医德档案。
第五章 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年度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十七条 优秀等级得分为200分以上,一般为参评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超过15%。良好、一般等次,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医德考评结果应当定为较差:
(一)患者满意度低于60%的;
(二)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器械、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五)私自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器械、耗材、试剂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发生明显误诊、误治或严重违反用药禁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规收费严重,或因违规收费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医德考评结果要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或奖金等直接挂钩。
(一)对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将医德考评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方有资格评优;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二)医务人员上年度考评结果为较差的,或本年度有一票否决项目的,不得晋职晋级。在岗位聘用时,要把上年度考评结果或本年度考评得分作为重要依据。
(三)各医疗机构都要制定医德考评与绩效工资或奖金发放挂钩的具体办法,列出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或奖金作为奖惩基金,根据医德考评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奖惩。
(四)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应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周期即定为不合格。医疗机构应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将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报送定期考核机构和执业注册机关。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医德考评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医德考评的第一责任人。医德考评委员会和科室医德考评小组,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考核结果或奖惩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和奖惩,或弄虚作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医德考评量化评分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冀卫医〔2008〕94号)自动废止。
下载附件: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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