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

恶性伤医案频发重创医患情

作者:刘平安 来源:健康报 日期:2012-12-29
导读

         黑龙江省精神病防治所所长孙淑范认为,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医患双方都承担着巨大的压力。患者方面,国家医疗保障还不全面,保障水平不够高,而在趋利机制的医疗体系中,过度医疗还难以根除,一些重病患者往往病看好了,但也欠了一身债,因此心理失衡;医生方面,医改释放了就医需求,医生承担着空前巨大的工作量,超负荷、超强度工作。这都是社会转型期的阵痛。

  回放

  2012年3月8日,陕西省榆林市衡山县某医院,院长及40多位医护人员被迫为死者披麻戴孝,下跪磕头,视频传出,舆论哗然。

  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一院,17岁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李梦南手持水果刀,扎死该院硕士生王浩,另有两名女医生被扎伤。

  2012年4月23日,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24岁的肺结核患者王某对正在医生办公室书写病历的陈妤娜医生猛刺28刀,致其当场死亡。

  2012年11月29日,天津市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62岁的患者王英生手持斧头将47岁的康红千医生砍死。

  专家点评

  ■医患双方都有巨大压力

  黑龙江省精神病防治所所长孙淑范认为,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医患双方都承担着巨大的压力。患者方面,国家医疗保障还不全面,保障水平不够高,而在趋利机制的医疗体系中,过度医疗还难以根除,一些重病患者往往病看好了,但也欠了一身债,因此心理失衡;医生方面,医改释放了就医需求,医生承担着空前巨大的工作量,超负荷、超强度工作。这都是社会转型期的阵痛。

  ■应根治“小闹小赔大闹大赔”

  陕西省榆林市星元医院副院长王来林认为,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不止一个。他举例说,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发出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则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两者的焦点就在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到底该不该赔偿。

  王来林介绍,资料显示,无医疗过错产生的医疗损害案件比例占全部医疗纠纷案件的50%以上。然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根据《条例》的标准给予赔偿,赔偿的额度并不是很大,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赔偿的额度反而很大。这实际上就为“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现象撑了腰。

  ■不能把医闹当作医院“家务事”

  全国人大代表、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院长吴庆沿认为要减少医患暴力冲突,不再出现流血事件,医方应该首先作出自己的努力,在诊疗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具备良好的医学人文素养和医患沟通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认为,公安部门应该把医院也纳入公共治安管理的场所范围,不应该把医闹当成医院内勤治安来处理。现在医闹有职业化的趋势,应严格按照法律来严惩这些职业医闹者,维护医生的基本公民权利和执业安全。

  进展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在医院烧纸钱、摆灵堂、摆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医闹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坚决铲除涉黑涉恶团伙,对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尽快侦破。

  卫生部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地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医疗意外保险。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已覆盖全国27个省(区、市)的270个地(市)和省直管区(县),覆盖率为59.1%。已有21个省(区、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覆盖245个地(市)和省直管区(县),覆盖率为53.6%。

  海南省将医疗责任保险定位为政策性保险和准公共产品,并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截至2012年6月11日,已有254家医疗机构购买了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总额为20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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