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作者:杨维汉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12-12-26
导读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也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为明确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司法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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