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宋儒亮:在司法实践中,患者一旦死亡,除非患方与医方间无法规适用和证据之异议,否则,双方在患者死因、医方有无过错和是否医疗事故方面会有争议。解决争议只能通过鉴定,且鉴定意见要经法院审查、质证才能确定是否被采纳,同时法院还须阐明采纳理由。当事人有申请包括重新鉴定等在内的权利;不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无高低之分;法院须审查鉴定意见并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患者一旦死亡,除非患方与医方间无法规适用和证据之异议,否则,双方在患者死因、医方有无过错和是否医疗事故方面会有争议。解决争议只能通过鉴定,且鉴定意见要经法院审查、质证才能确定是否被采纳,同时法院还须阐明采纳理由。
当事人有申请包括重新鉴定等在内的权利
本案进行了四次鉴定——死因鉴定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一次,说明存在四个不同鉴定并不违法。多次鉴定既可以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也是当事人权利行使之必然,这是法规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不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无高低之分
四次鉴定都属司法鉴定 从学理角度而言,本案的死因鉴定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属司法鉴定,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从法院角度而言,在诉讼活动中,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都是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八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因此,四个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这也是结论不同的两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未被判决采纳的理由之一;且进行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如广州的医疗侵权诉讼案可申请在北京、上海等地鉴定,本案中的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就是在外地进行。
鉴定意见只是法律效力待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证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结合本案,上述四个鉴定意见并不必然具有证据效力,要在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还必须查证属实。
法院须审查鉴定意见并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如果按照这些规定做到位,审判人员基本可以判断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做不到,本案就没有完全遵守以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而本案的裁判文书在罗列了四个不同的鉴定意见后,并没有具体阐明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纳以及理由,而是直接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判决,但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因此在二审裁决时还存在解决可能的问题就这样无法解决了。
小结 在鉴定问题上,当事人要认真对待和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法院和审判人员要认真履行鉴定意见的审查、采纳、阐明之义务,这是一个专业活,案结事了并让人信服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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