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

各方意见

作者: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2-12-20
导读

             律师代表:一审法院未采信两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将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可能是考虑其“身份”相对中立,客观上利于保证鉴定结论公平与公正。
    法官代表: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增加了患者急性心衰的发生风险,并且减少了患者可能获救的机会,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键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医方的责任比例,这取决于原发病及医疗风险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对患者死亡原因力大小的比较。

  医方代表

  主任医师杜作义 原告家属认为患者是死于输液过程中的急性心衰及重度肺水肿,是医方违背医学常识及护理缺陷造成。

  患者以“贫血待查”入院,同时合并“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病情危重。诱发急性心衰的因素有多种,虽容量负荷过大的确可诱发心衰,但由于患者已存在缺血性心脏病,兼有多种导致心肺负荷加重的非心源性因素(手术、贫血、感染、肿瘤等),因此,容量负荷因素直接导致其心衰、死亡的证据不足。

  医方对滴速、出入量记载有所欠缺,并且在血压升高时对心功能不全患者使用了指南未推荐的药物。因此,医方存在对患者病情监控不及时、治疗欠规范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对患者病情加重有影响。

  确诊患者“结肠腺癌”后,医方拟手术治疗前必须对该患者心肺功能不稳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认真讨论患者有无手术禁忌证,能否耐受手术,术后则应加强对患者护理和监测,权衡各种治疗措施间的矛盾,根据病情变化调节治疗方案,而医方在此方面的确有所欠缺。另外,对患者的预后及术后恢复等情况医方也应向家属交代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代表

  律师范秀玲 一审法院未采信两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将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可能是考虑其“身份”相对中立,客观上利于保证鉴定结论公平与公正。

  因涉及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和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法院通常只能依赖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先后共委托进行了四次鉴定。但对于同一医疗行为,为何某市医学会与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不同,这可能与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对鉴定事项中“患者自身疾病对其死亡原因力大小”的认识不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殊类型案件,如何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建立便民、快捷、高效及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程序,是目前法院及鉴定机构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官代表

  法官官健 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增加了患者急性心衰的发生风险,并且减少了患者可能获救的机会,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键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医方的责任比例,这取决于原发病及医疗风险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对患者死亡原因力大小的比较。

  老年患者,患有基础心脏病、高血压、贫血、肺部感染、结肠癌晚期,术前已有较严重的心功能不全,短期内任何心脏负荷的额外增加都可能诱发急性心衰威胁其生命。

  手术本身作为一种创伤,增加了患者发生急性心衰的风险,而医疗行为过错因素短期内放大了上述风险,长远来看,则可能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期限。

  比较来看,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应为主要因素,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符合大原则,承担的比例是20%、30%还是40%,这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患者自身状况很差,医方医疗行为过错程度只是一般,而法院判决医方为患者的死亡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否有些重,但也没有违反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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