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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三连谈之三:如何不撕逼,公正裁判养成计划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震 来源: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中心 日期:2016-01-19
导读

         叩问医患纠纷,归根结底,还在于竞争性医疗服务市场的建立、医疗机构与医生个人信誉度的建立;更要看相关行政部门何时何日,方肯放行。

关键字:  医患纠纷 | 公正裁判 

        医患关系如何走到了互相敌意满满的今天?假定我们有一个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市场,有一个优可评、劣可批的行业评价体系,有一个独立公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医疗监管机制……撕逼,会不会还是医患双方发生冲突后的第一选择?

        上述种种的基础,都是医疗服务市场中,不止有公立医院一个物种,也不唯此物种独大。过去十多年中,官方文件多次提出推动社会办医,也是为让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形成对比、产生竞争、方便评价、助力监管。

        可惜的是,年复一年,相同的文件反复地出;打破公立医院垄断,却迟迟没啥进展。公立医院一家独大,患者就医时无他选择,出事时又求告无门,医闹、医暴成为患者发泄怨气的唯一出口。

        今天推送的是我中心“医患纠纷三连谈”的收官篇。叩问医患纠纷,归根结底,还在于竞争性医疗服务市场的建立、医疗机构与医生个人信誉度的建立;更要看相关行政部门何时何日,方肯放行。

        中国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处理极端化,原因何在?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医疗领域的监管失效,这也是同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体制性原因之一。

        不管政府办医还是社会办医,都需要监管,这是毋庸置疑的。在现代社会治理框架中,有效的行业监管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但从当前我国医疗领域监管的现状来看,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行政监管为主,且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集“裁判员”和“教练员”于一体,二者是“一家人”,自家人如何监管自家人?从这一角度看,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行业监管机制,就要彻底割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父子关系,实现社会办医为主。

        医患纠纷自古就有,中外古今,概莫能外。但近年性质如此恶劣的伤医杀医事件屡见报端,是什么让这些普通人产生如此大的“仇恨”?古人所谓“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也不过如此!实有必要探究一下背后的原因。

        医患之间难免有纠纷,关键是要有一个对医疗卫生活动有效监管以及合理的纠纷处理机制。从历史上看,对于医患纠纷,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了不同的监管和处理机制,但共通点是要有一个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监管者”,在事前通过监管预防纠纷、事中介入处理、事后解决纠纷。这一“监管者”要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其中的要点是要“独立、中立”:独立于医患双方,医方和患方对监管者的“中立”立场都有一个基本的信任。

        而在中国,医疗行业的监管者是卫生部门,而作为被监管者的医疗机构,其中90%以上又是同属于卫生计生部门的公立医疗机构。这是典型的“裁判员”与“教练员”一体、“自家人监管自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管部门做到了“中立”,也难以得到患者一方的信任。患者在与公立机构发生纠纷后,在一开始就对“自家人监管自家人”的监管体系不信任。而大量已经发生的纠纷的处理中,多数情况下患者并无胜算。即使没有“冤枉”患者,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也“认为”有“冤枉”。这又反过来验证了患者的推断,加大了不信任感。

        在面对强大的公立医疗机构与监管者的“利益联盟”面前,作为单个的、缺乏谈判力量的患者,能够使用的手段,一是找“大哥”、“抱粗腿”,寻找一个能够给自己“撑腰”的权力部门;二是“医闹”,通过闹事引发社会关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第三就是极端化,“杀医”事件就是例子。这些手段使用极端化的方式“结束”了纠纷,但远未“解决”纠纷,而其对社会的撕裂则是长远的。

        但是,一个明显的对比是,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多发生在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伤医”、“杀医”事件很少见。当前一些社会办医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一直被污名化,但是有意思的是,不管社会办医怎样不规范,我们却极少在社会办医机构见到恶劣的“杀医”事件。

        这背后的原因是,在社会办医条件下,监管部门是“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在监管者面前,患方和医方是平等的;监管方与社会办医机构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不存在天然的“利益联盟”;即使出现“相互勾结”,也是比例较少的腐败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不仅“投诉有门”,而且对监管者能够客观公正处理纠纷有一定的信任。

        实际上,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社会办医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力度确实大大提高了,但是对公立机构的监管却往往流于形式。其中最为社会所诟病的药物滥用、滥开大处方,在公立医院实际发生的比例并不低,特别是大型公立医院。这些指标都是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却少见监管机构对公立医院进行处罚。这可用博弈论中“不可置信的威胁”理论来解释。简单来讲,这如同在父母与儿女的战争中,失败的总是父母,道理是一致的:儿女认识到父母提出的惩罚措施是“不可置信的”;而公立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类似,也导致监管部门提出的惩罚措施是“不可置信的”,事实也是如此。可以说,这是导致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管“无效”的主要原因。

        那么,怎样才能形成“有效”监管的体制?古人尚避“瓜田李下”,类似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一个基本经验是,要形成有效监管,必须打破“裁判员”与“教练员”二者于一身的体制。

        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条件是办医的社会化,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彻底脱钩。办医社会化不外两个主要路径:一是现有公立医疗机构与行政监管机构脱离隶属关系,实现法人化治理,成为独立于行政监管部门的法人。这一点在新医改文件中被称为“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医改几年来,政府下了很大功夫,一些地区也对公立医疗机构展开了大规模的法人化治理改革。但从效果看,并不明显。一些地区新成立了医管局,将所有公立医院划归医管局;但医管局仍然是行政部门下的一个机构,仍然无法实现“真正”的独立。一些地区将“管办分开不分家”作为改革思路,不过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头上再加一个“婆婆”而已,不仅不解决问题,还进一步将问题复杂化。我们说改革是“壮士断腕”,但现实告诉我们,“断腕”总是不容易的。

        第二个路径就是通过促进社会办医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独立于监管部门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并倒逼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社会办医从一开始就与行政监管部门独立,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是实现“真正”的监管的前提条件。这一点类似于增量改革,并通过增量改革倒逼现有体制内的改革。这也是中国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

        相关链接:

        医患纠纷三连谈之一:医患冲突,祸首何寻?

        医患纠纷三连谈之二:医患纠纷何以成为部门斗争?

        文章推荐:

        克利夫兰医学中心随感之医疗投诉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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