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识别艾滋病相关歧视草案》:在医疗服务领域,与艾滋病相关的歧视包括拒绝治疗、差别对待、强制检测、隐私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法规链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识别艾滋病相关歧视草案》:在医疗服务领域,与艾滋病相关的歧视包括拒绝治疗、差别对待、强制检测、隐私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7号令)第一章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HIV感染者或病人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受到侵犯时,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批评,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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